时间:2022-10-29 05:51:09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离婚,太难了!
壹
诉讼离婚太难了。难在何处?
第一是程序多。基本要经过两次起诉才能离成,第一次起诉法院基本判不准离婚,当事人不得不第二次起诉。
第二是时间长。诉讼离婚,一年之内能顺利离婚的,算你走了大运!
贰
诉讼离婚太难,法律规定太苛刻是重要原因。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种规定太苛刻了!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难道“夫妻感情破裂”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第五种基本被人忽略)更何况这四种情形已经是婚姻最不堪的状态,感情岂止是“破裂”,可说是“粉碎”了。
同时,上述以列举方式来规定准予离婚情形的立法思维、立法技术是否能准确表达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值得磋商。
叁
诉讼离婚太难,法院要负主要责任!
中国法院有不太愿意判人离婚的传统。现实中法院没有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过多地考虑了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
同时,法院对本已苛刻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还作限缩解释,限缩限缩再限缩直至限缩成水深火热情形,比如变成了“多次被另一方打了个半死且有报警有医院诊疗证明的、赌博多次且被公安多次处罚的、吸毒多次且多次被送强制戒毒的”等现实生活中少之又少的情形。
于是,第一次起诉能够判离的案件,几近于无。
我也想静静!
肆
必须重树“夫妻感情破裂”新观念。
只要有一方对另一方没有感情,即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不需要双方均对对方没有感情。一方没有了感情,另一方有再深的感情,有什么用?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很隐私、很自我的体验,应着重于个体的判断,应以当事人本身的判断为准。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对另一方没有感情了,就应相信他(或她)的判断;法律或法官不宜对此介入过深,死的法律和活的法官都不可能比当事人有更准确的判断!
因此,当事人“起诉离婚”的行为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表现形式。
伍
确立“起诉即判离”的离婚诉讼新观念!
“起诉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打官司,在中国人眼里向来是一个严肃的大事情,没有人会当成儿戏。“起诉离婚”是一方对现存婚姻状态最强烈的抗议与否定,法律和法官应对这种感情的表达予以认可。一方都起诉离婚了,还奢谈什么感情;若还有感情,一方会走上法庭吗?纵使有例外,也是占极少极少数的,法律不能因噎废食!
“起诉离婚”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准确、简单,具有完全的操作性。“起诉离婚”是一个可以准确认定的简单的客观事实,作为准予离婚标准,可使判决离婚的标准具体化、统一化,更可以使起诉离婚由难入易。
陆
强烈呼吁将“起诉即判离”观点法律化!
建议将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