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6:30:10来源:法律常识
谈及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婚姻法的定义:婚姻法是调节婚姻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所形成的
一种社会稳定状态,是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
务为主要内容的合法结合。而“婚姻”具有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和
教育的重要职能。简而言之,“婚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那么作为调节婚姻的婚姻法之作用不言而喻。基于以上基础知识,我
将分为伦理道德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论题。
(一)伦理道德
①违背一夫一妻:在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中都规定“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是组成婚姻的最基本单位。但是没有婚姻法后对于“一夫一
妻制”的强制性规定也将毁灭,将会大大削弱“忠实义务”的存在感,这种“忠实”不仅仅会在夫妻婚姻领域泛滥,久而久之更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②家庭投入减少:没有婚姻法对于夫妻家庭模式的强制固定(双方仍
有离婚自由),双方对于家庭的责任感不强,对于家庭的理解不再是如果在婚姻存在期间内
繁衍了后代,较少的父母关注和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也不利于未成年的
健康成长。
(二)社会发展
①家庭纠纷增多:基于上述关于伦理道德层面的阐述,可见没有婚姻
法将会带来大量的不良后果。因为家庭投入的减少会影响一批儿童的健康成长以及老人的赡养,社会也将无力承担大批儿童的收容,是对社会教育资源和福利资源的重大挑战。
②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是世界每个国家都有的一个矛盾点,那在没有婚姻法的约束下,有钱的
男人会拥有更多的女人,贫穷的男人甚至连妻子都很难找到。这种双重差距会激起一大批男
性的不满,将会为社会带来动荡不安,为社会治安带来难题。
案例分析:
案例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干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干
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干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八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干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判决女方向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一方面突破了原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为被告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突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从公平角度,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理念,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并不单指女性,男性同样存在不可量化的付出,在该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本案男方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女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减少家庭纠纷;强化人伦道德;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性,是不可或缺的…婚姻法是一部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人伦道德联系最为紧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