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离婚费用如何收,夫妻离婚抚养费怎么计算

时间:2022-10-29 06:38: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冯某与谢某在大学期间相爱,毕业之后就登记结婚了,并育有一子。结婚后,冯某与他人合伙创办了一家互联网公司,虽然很辛苦,但公司的业绩还算不错,几年下来也挣了一些钱。但从去年开始,冯某便一直与公司的女秘书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谢某发现这一事情之后非常生气,要求与冯某离婚,并提出离婚后孩子由自己抚养,冯某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冯某同意了谢某的要求。那么面对此情况,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数额,谢某该怎样主张?


法律分析

父母双方离婚后,其生育的子女仍为双方的子女,二人均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但通常子女会随其中一方生活,那么,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第一,子女实际需要;

第二,第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第三,第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在出现生活水平提高,而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足以维持子女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条件提升时,也可变更抚养费数额。由此可见,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

本案中,冯某开办有一家小型的公司,收入水平尚可,因此,在给付子女抚养费时谢某可以多主张一些,但也不能超出冯某的实际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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