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婚姻家庭律师多少钱,夫妻之间一方出轨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时间:2022-10-29 07:35:04来源:法律常识

常常有客户,满肚子委屈、愤怒地来咨询,说对方出轨了,要离婚,想让他净身出户!

关于净身出户,我们之前讲过了,要实现,难!有人就问了,我退而求其次,要求他赔偿总可以了吧!

可以么?

我们用事实说话。

首先出轨可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夫妻互有忠诚义务,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支持出轨可获得赔偿一方认为,出轨有悖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但反对方则认为,第四十六条关于损害赔偿的情形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况,出轨显然未在四种情况之内。

有人说出轨可不就是重婚么?并不然,重婚在形式上要求比出轨严格。你能说文章出轨了,但你不能说文章重婚了。

正是因为这个条款,部分法院并不支持出轨的离婚损害赔偿。

说了这么多,法院怎么判呢?怎么判的都有。这不又是说了等于没说?但事实如此,臣妾无能为力啊。关于出轨赔偿问题,别说各法院不同,哪怕是同个法官个案都判的不一样。但总体而言,仅凭出轨想争取赔偿的,一则法院认可的少,二则法律认可了,赔偿金额不高。

我们举一些真实的案例。

认为出轨不该赔偿的。

案例一

原告庭审中认可其存在过婚内出轨行为,但婚内出轨行为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不支持损害赔偿。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对婚姻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关于离婚案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原告庭审中认可其存在过婚内出轨行为,但婚内出轨行为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故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但不构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不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并因此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财产分割上对原告应当予以多分。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不涉及财产的分割,故无法予以照顾。现原告依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酌情支持赔偿1-5万。

案例三

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生子,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酌情赔偿一万元。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杜某某与孙宗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被告孙某某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生子,隐瞒原告多年,使原告陷入被蒙骗和尴尬的境界,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对离婚后果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慰藉和经济赔偿,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本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定10000元予以支持。

案例四

原告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赔偿2万元为宜。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刘军与陈燕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庭审中查明原告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过错,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01.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赔偿20000元为宜。

看到这,大部分人内心已经凉凉。法律对于出轨无能为力,那岂不是纵容婚内出轨?

我们常说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其标准低于道德标准。前段时间著名的群主踢人案法院判决中有这样一句话,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而对于婚内出轨,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发挥的作用远比法律大。这叫各司其职。如娱乐圈的诸位,婚姻法上的制裁远比不上社会声誉的降低。

如果这些还不能解你心头只恨,那么接下来两个案子可能会让你重燃点希望。

上文说了,法院对于出轨的损害赔偿判的非常保守,但是!对于部分在离婚协议或者婚内协议中约定了出轨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乏大胆支持的做法。

案例五

离婚协议约定100万赔偿,法院全额支持。

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李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河南省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因赵某瞒着李某和一张姓女子婚外情多年,并与该张女在外面以夫妻名义生活三年并生下一个孩子,导致赵某和李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协议中第二条对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财产、房产归各自所有,即李某名下的所有房产、所有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及福特轿车一辆(粤B-×××××)都归李某所有;赵某名下的所有房产和所有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归赵某所有。协议中第四条对精神赔偿约定:因赵某出轨有严重过错在先,并且其出轨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赵某同意额外支付给李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此款应于2013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支付后女方开收据为证。以上协议完全真实,如有虚假双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

另查,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此款系本人感情出轨自愿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此款应于2013年1月29日前付清,此前所有欠条作废。被告赵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

上述事实有欠条、法律服务所见证书、离婚协议,原告被告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在河南省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中载明了被告与张姓女子同居生子,被告出轨在先,愿意给予原告人民币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书写欠条表示愿意于2013年1月29日前付清该赔偿款项,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主张该债权,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证明被告在离婚时是在有财产分割的前提下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应视为被告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故被告辩称离婚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所欠款项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案例六

夫妻约定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50万元整,法院支持20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原、被告婚后,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出具悔过书。2、2009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约定》一份,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200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儿子胡某乙根据其本人意愿及便利其生活、学习、成长等原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双方对房产及原告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已作了约定,该约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该部分财产依其约定处理,且其中房产已出售他人,无须再行分割。其余共同财产浙A×××××小型轿车和原告在磐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车辆长期由原告使用,且被告也同意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使用为宜,另磐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4470.98归原告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月5日签订的《约定》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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