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归属什么调整,新婚姻法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

时间:2022-10-29 07:38:09来源:法律常识

男女结婚共同组建家庭,在家庭内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可是一个现实情况摆在面前,那就是因婚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一定会产生家庭关系整合的情况。亲属关系以男方为主,还是女方为主,这很重要。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户主之争。

一、历史传统以男性亲属关系为婚姻家庭整合的主要依据

家庭关系以男性为主,总体呈现男尊女卑的状态。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世界各地、各个宗教文化背景下,人类婚姻家庭文化的主流是男性为尊。当然个别地区仍然保持女性为尊的传统,可这只是少数现象。

男性为尊的最为主要的表现就是男性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不可质疑的、当然的户主地位。男女结婚后,女性会搬到男性家里居住生活,成为男性家庭成员。甚至于在姓名上,也要冠以夫姓。这种传统至今在许多国家仍然得以保持。

女性成为男性家庭成员的突出特征,就是与娘家关系的疏远。有句俗话叫“女生外相”就是这个道理。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传统文化中极为重视生育时要生儿子。有了一个儿子就是后继有人。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就是断了传承。毕竟女儿早晚是要嫁到婆家去的,生的孩子也是随婆家姓。

如果一个男性结婚后搬入女方家中住,随女方姓,生育子女随女方姓。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极度耻辱的行为,不但本人抬不起头,周围的人也会对其耻笑。社会地位也会因此极度下降。

这种男尊女卑的家庭文化现象的形成,有其内存原因。在当代中国,已经过立法予以消除。不过即使是不存在男尊女卑或是女尊男卑的情况,男妇结婚形成的亲属关系仍然要形成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这是现实的需要,与性别无关。

二、关于谁当户主,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民法典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户主的选择权交给了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规定体现我国法律对男女双方平等对待,并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思想。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系延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实践中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目前我国男女结婚后,主要还是以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为主流。虽然法律保障当事双方的自主决定权利。可是从传统角度,以及生活实际考虑,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还存在一定的不便。既然能够保证女方在户主决定方面的权利,那也就没有必要争夺名义上的户主归属。显然在现代社会,实际的户主正在逐渐从男性主流转为女性主流。精明的女性,在户主决定方面的决定明显是更务实的。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是有法律意义的

在我国家庭成员的身份具备法律意义。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权利都是归属以户为单位的农民家庭。任何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份农民基本权利。因此,在确认男方或女方的权利归属方面,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就有了比较现实的法律意义。

另外在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考虑家庭成员身份。这种家庭成员身份的认定,是以男方家庭为基准,还是以女方家庭为基准,这也是有法律意义的。

此外在监护以及一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是否具备家庭成员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义。所以谁成为户主,并非只是一个所谓家庭话语权的决定,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决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形成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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