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9:02:08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以来,因国家限购购房政策的出现、个人债务纠纷处理法律的完善,全国出现了为购房、逃避债务、避税减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较多的“假离婚”。本文所指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口头承诺或书面约定或双方默认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在“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民政局或者法院都要求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婚姻共有财产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等签署的离婚协议,那么该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如何呢?下面列举两个相反的案例。
案例1,法院认为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属于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并且经民政部门备案存档的离婚协议也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被告蔡某与原告杨某于××××年结婚。2017年10月,为了规避限购令买多一套房子,在双方共同商议下,于2017年11月23日在番禺区民政局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的孩子杨竑广抚养权归被告,系争房产1至4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办理假离婚之后,原告以个人名义购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大道1290号4栋5404房住宅物业。之后,双方继续一起生活,直至2020年双方发生争执,“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为了重新分割财产,原告提起诉讼,诉称双方因为投资买房的需要,为规避限购政策而于2017年11月23日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划分系双方合意虚假行为的结果,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请求重新分配这些财产。
法院认为,杨某、蔡某于2017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杨某主张双方是假离婚,缺乏依据。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存档,且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杨某未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杨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法院认为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而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于1990年结婚。2004年起原告开始领取低保。后因被告退休,原告不再具备领取低保的资格,因此二人协商假离婚,以便原告继续领取低保,并在离婚协议约定约定将双方婚后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
2009年2月,原告为申请廉租房,将系争房屋产权从双方名下变更登记为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11月,被告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系争房屋9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2018年1月前向原告支付房款”。后因双方矛盾升级,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至今。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系假离婚,请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将90%产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被告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在原告具有上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无效。
不同的案情,法院判决也有所不同,目前法院普遍采纳的观点是:
如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无效的协议,应向法院提供无效的证据或者从案件事实可以推断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有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法院支持呢,具体列举如下
1、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推断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2中原告是为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有资产将不可能被审批,可以推断出原告与被告无意出资争议房屋产权。还要一些案件,比如一方无出轨,但离婚协议却被“净身”出户等等不正常印象,都可以推断出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2、有补充协议或者复婚协议等推翻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权、共有财产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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