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9:22:12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天津的一个案例u0002,让我想起了曾经办过的一个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处单位分房,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例。结合两个案子,重新整理下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情形下,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相关法律思路。
案例导读:10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2021年6月,离家了18年、离婚12年的前妻李某突然回家,将前夫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李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1.6万元。
首先,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为什么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内取得的不动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共有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因而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而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所设立的时效制度,因此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并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这说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属于共同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诉请分割,并不会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即便是双方原有的关系已经解除也不能对抗存在的共同共有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显而易见,默认放弃所有权,不可能成为一种交易习惯。
因此,即便多年未予分割,据此主张对方默认放弃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那么,为什么有些案件,同样是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房产,却会被法院驳回?
此种情形的最大风险点在于,时间久远之后,当年的证据可能会灭失。例如,欲主张分割该房产,需提交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出资情况等,不能单纯因财产于婚内登记,就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时间久远之后,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已经难以取得。另外,如果该房产已经被转让或赠与,或者出现对方已经身故涉及继承等问题,更是让本身一个简单的共有分割问题,变成了确权、撤销、或者物权转债权等多法律关系掺杂的复杂问题。
因此,即便不受诉讼时效影响,也督促大家在离婚后及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