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1:45:04来源:法律常识
一、离婚协议可以给对方设置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强制性要求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设置居住权。离婚协议属于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有效书面文件,自然可以设置居住权。
二、设置居住权的好处
1. 可以尽快促成离婚。离婚时婚内房产分割一般是一方拿到房,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但在北京地区,房产的价值一般比较高,离婚时很有可能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几百万的折价款,于是设置居住权就是一种好的“房产分割”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归一方,但约定直到另一方去世时他/她都对这间房屋享有居住权。也可以为孩子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使对方再婚了孩子仍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
2. 可以更好的照顾孩子。现实中有很多夫妻为了孩子会选择“离婚不离家”,先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公布,等到孩子成家立业再对外宣布两人已经离婚的消息。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经常出现十几年后没分到财产的一方被扫地出门的情况,因为同居的这十几年内对方的财产与你无关。设置居住权后双方就有了正当理由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中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即使有一天对方翻脸不认人,你也仍然有地方可以居住。
三、离婚设立居住权的隐患
1. 居住权一经设立就不能反悔,对方可以诉讼要求登记居住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需要在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对方在离婚后完全可以诉讼要求你配合办理房屋居住权的登记。
并且,结合(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可以总结出:居住权并不会因为对方有了自己可以居住的房屋而消失。比如对方家里突然拆迁了三套房,有了充足的地方可以居住,但是这也不代表离婚协议中双方设置的居住权消失,对方仍然享有对你房屋的居住权。
同时,一套房屋有确切的居住权登记,在出售时很难出售。
2. 居住权如果不办理登记,对方可以不经过你将房卖掉,居住权会受损。从(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居住权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偷偷将房屋卖掉,如果另一方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受损,只能起诉前夫/前妻要求赔偿损失,又要走一次诉讼流程。所以,如果双方设置了居住权,一定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整体来说,要不要设立居住权、设立多久、怎么设立要结合各自的离婚情况来分析,所以欢迎大家私信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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