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什么,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时间:2022-10-29 12:12:05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已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我自己也是婚姻家庭律师,所以还是谈谈关于离婚的事吧。我们都知道《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离婚三大救济制度成为热门话题,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对具体的制度有所了解,今天我分别来谈一谈。

首先,我谈一谈离婚赔偿,所谓离婚赔偿,特指离婚过错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乙方给予赔偿的救济制度。我们先看看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从法条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是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二、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虽有一个兜底条款,但主要是四种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夫妻离婚时,对家庭负担较多的一方的利益,现实中虽然多为女性,但也不乏男性。而且只要对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并在离婚时提出请求的,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与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类似,但适用前提不同。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有两个:一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二是对方有负担能力,二是缺一不可。

上述三条规定能不能同时适用,在请求对方赔偿的同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和帮助,我认为只要满足法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可以一并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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