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4:21:07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刘五男和单七女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见面后互生好感并确定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两家举行婚礼,单七女搬到刘五男家生活,并与同年生下婚生女。一年后,刘五男和单七女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在就财产以及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后,刘五男和单七女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结果,婚姻登记处告知其刘五男和单七女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各位朋友知道是为什么吗?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刘五男和单七女虽然举行了婚礼,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没有形成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更谈不上离婚,婚姻登记处也是办不了离婚的。
扩展: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