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走法律程序离婚,准许离婚的离婚判决书

时间:2022-10-29 14:34:07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月28日,黄晓明和angelababy官宣离婚,有些意料之中。

明星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大瓜一个接一个,有应接不暇之感。

不过,民众对离婚接受度越来越高,不再因为明星离婚,引发“从此不再相信爱情”的伤感了。

毕竟,爱情的美好,即便不亲身经历,也从影视剧、文学著作、身边恋人、甚至父母间能遍处看到、听到,感受到。

爱情的魔力,不因人们贬损和失望,而有丝毫降低。

不过,不是每对夫妻,都能平和谈判,协商分手,互道珍重。

不管喜不喜欢,都祝福每对夫妻,结也欢喜,离也无憾。

前日,我发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常见的十四条理由》,引发众议,有朋友留言,说:“不轻易判决离婚,最后会造成结婚的人减少”。

我深以为然,大受震动。

我始终相信婚姻和爱情,也认为离婚之事,稀松平常,不可强忍。

值新春之际,我梳理2021年数万份离婚案件判决,精解一审法院判决书“准许离婚”的12大理由,希望“有缘人终成眷属,无缘人各道珍重”,开心或不开心,离婚或不离婚,都能放平心态,随遇而安。(篇幅所限,一分为二)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十二大理由:

1、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准予。

来源:(2021)辽0321民初3064号判决书

解析: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只要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必会尊重双方意见,准许离婚,不再劝和。因此,即便因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权有争议,也尽可能就离婚事项首先协商一致,是离婚诉讼案件的上上策。

2、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原告再起诉离婚

原告因离婚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虽被告未到庭,但可视原告离婚之意已决,且原告称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一年,视其现状,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2021)辽0804民初5332号判决书

解析:有明确法律依据,法院只要查明双方分居情况属实,必可离婚。

此时无需举证证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因有第一次离婚诉讼在先,感情问题已昭然若揭,继续分居,会被推定确实因“感情不和”,且“无法和好”。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被告离家出走2年以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感情破裂

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恶化,被告于201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共同债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准许离婚。

来源:(2021)辽1081民初2456号判决书

解析:有一定法律依据,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宣告失踪。如果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是否必须先去宣告失踪,才能准许离婚,各地法院有不同认识。有些地方法院要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才能准许离婚。有些法院可以一步到位,只要查明下落不明的情况属实,就可准许离婚。

注意:就分居或离家出走情况,一般需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离家出走且无法联系

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至今未与原告联系沟通,且双方家庭就离婚之事已进行商议,并就彩礼达成退还协议,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再和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需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这种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提出严肃的批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

来源:(2021)豫1727民初4145号判决书

解析:法律依据相对薄弱,但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范围。

我国没有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

实务中,有些夫妻起诉多次,不被判决离婚,百思不得其解。其实,是否感情破裂,是判决能否准许离婚的必要条件。共同生活,是判断两人是否可能和好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共同生活,谁也不能担保他们无法再和好。

因此,夫妻产生矛盾,一方离家出走,关机失联,甚至拒绝沟通,基本可以判定,双方感情危机较大,一方不愿意共同生活的意愿强烈,无法共同生活,想和好的难度也极大。如果双方确实生活时间较短,又很快分开,不再继续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可能真的已经感情破裂。

离家出走的一方,如果再对法院传唤程序置若罔闻,对诉讼程序置之不理,对诉讼结果放任自流,也侧面反映出其对家庭不愿挽回和不愿和好的态度,这种情形,法官可能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准许双方离婚。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与法官认识有很大关联,并不必然会导致判决离婚。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说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情形”。

这是2021年《民法典》新增加的“准许离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婚姻家庭编一大亮点,很多人没意识到,这实际上提高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法官更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离婚,改变现有判决离婚率过低的局面。

5、原告第2次起诉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视为感情破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感情已破裂,并曾于X年X月X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

来源:(2021)豫1624民初5488号判决书

解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是必须判决离婚。

实务中,也有当事人起诉很多次,法院都予以驳回的鲜活案例。不过,实务中,大多数法官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倾向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当然,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的时间间隔,要比较近才可以,比如一年内。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参加。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不参加诉讼程序,法院就没法判决离婚。这是一种错误认知。

当事人不去应诉,确实会导致法院送达困难,开庭周期变长,但不会影响法院缺席审理,法院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也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都有法律规定支持。

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以不出现为由,耍赖或拖延诉讼的话,结果可能会大失所望。

毕竟,婚姻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法院不会没有理由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驳回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合法诉求。

(篇幅有限,余见“下”篇)

有用关注,更多实用干货!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