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4:34:07来源:法律常识
明星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大瓜一个接一个,有应接不暇之感。
不过,民众对离婚接受度越来越高,不再因为明星离婚,引发“从此不再相信爱情”的伤感了。
毕竟,爱情的美好,即便不亲身经历,也从影视剧、文学著作、身边恋人、甚至父母间能遍处看到、听到,感受到。
爱情的魔力,不因人们贬损和失望,而有丝毫降低。
不过,不是每对夫妻,都能平和谈判,协商分手,互道珍重。
不管喜不喜欢,都祝福每对夫妻,结也欢喜,离也无憾。
前日,我发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常见的十四条理由》,引发众议,有朋友留言,说:“不轻易判决离婚,最后会造成结婚的人减少”。
我深以为然,大受震动。
我始终相信婚姻和爱情,也认为离婚之事,稀松平常,不可强忍。
值新春之际,我梳理2021年数万份离婚案件判决,精解一审法院判决书“准许离婚”的12大理由,希望“有缘人终成眷属,无缘人各道珍重”,开心或不开心,离婚或不离婚,都能放平心态,随遇而安。(篇幅所限,一分为二)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十二大理由:
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准予。
来源:(2021)辽0321民初3064号判决书
解析: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只要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必会尊重双方意见,准许离婚,不再劝和。因此,即便因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权有争议,也尽可能就离婚事项首先协商一致,是离婚诉讼案件的上上策。
原告因离婚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虽被告未到庭,但可视原告离婚之意已决,且原告称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一年,视其现状,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2021)辽0804民初5332号判决书
解析:有明确法律依据,法院只要查明双方分居情况属实,必可离婚。
此时无需举证证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因有第一次离婚诉讼在先,感情问题已昭然若揭,继续分居,会被推定确实因“感情不和”,且“无法和好”。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恶化,被告于201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共同债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准许离婚。
来源:(2021)辽1081民初2456号判决书
解析:有一定法律依据,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宣告失踪。如果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是否必须先去宣告失踪,才能准许离婚,各地法院有不同认识。有些地方法院要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才能准许离婚。有些法院可以一步到位,只要查明下落不明的情况属实,就可准许离婚。
注意:就分居或离家出走情况,一般需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至今未与原告联系沟通,且双方家庭就离婚之事已进行商议,并就彩礼达成退还协议,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再和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需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这种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提出严肃的批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
来源:(2021)豫1727民初4145号判决书
解析:法律依据相对薄弱,但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范围。
我国没有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
实务中,有些夫妻起诉多次,不被判决离婚,百思不得其解。其实,是否感情破裂,是判决能否准许离婚的必要条件。共同生活,是判断两人是否可能和好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共同生活,谁也不能担保他们无法再和好。
因此,夫妻产生矛盾,一方离家出走,关机失联,甚至拒绝沟通,基本可以判定,双方感情危机较大,一方不愿意共同生活的意愿强烈,无法共同生活,想和好的难度也极大。如果双方确实生活时间较短,又很快分开,不再继续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可能真的已经感情破裂。
离家出走的一方,如果再对法院传唤程序置若罔闻,对诉讼程序置之不理,对诉讼结果放任自流,也侧面反映出其对家庭不愿挽回和不愿和好的态度,这种情形,法官可能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准许双方离婚。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与法官认识有很大关联,并不必然会导致判决离婚。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说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情形”。
这是2021年《民法典》新增加的“准许离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婚姻家庭编一大亮点,很多人没意识到,这实际上提高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法官更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离婚,改变现有判决离婚率过低的局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感情已破裂,并曾于X年X月X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
来源:(2021)豫1624民初5488号判决书
解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是必须判决离婚。
实务中,也有当事人起诉很多次,法院都予以驳回的鲜活案例。不过,实务中,大多数法官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倾向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当然,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的时间间隔,要比较近才可以,比如一年内。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参加。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不参加诉讼程序,法院就没法判决离婚。这是一种错误认知。
当事人不去应诉,确实会导致法院送达困难,开庭周期变长,但不会影响法院缺席审理,法院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也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都有法律规定支持。
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以不出现为由,耍赖或拖延诉讼的话,结果可能会大失所望。
毕竟,婚姻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法院不会没有理由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驳回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合法诉求。
(篇幅有限,余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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