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1:17: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蔡志强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
张先生与张太太早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并共同生活了六年有余,其乐融融,张先生内心也非常满意现状,算得上家庭美满。生活期间,张先生在外工作,张先生的母亲在家里操劳家务,张太太则自由身,自己做点小生意。
可惜好景不长,张先生与张太太之间的矛盾日益爆发,最终闹到离婚的地步。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小孩就学共同商议凑钱买房,张先生东凑西凑借来首付款,然后用着自己的工资还贷及偿还借款,好不容易把首付款的借款还完,却遭遇离婚这一劫。
迫于无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房产的诉求是:为了保障女儿有学位可以就学,诉求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同时该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而张太太的答辩意见是:由张先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扣减掉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给予张太太相应的补偿。
庭审之中,张先生在确认协商无望后,表示愿意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给予张太太相应的补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事务判例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情况后,作出如下认定:
一、双方确认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张先生主张房产所有权,且房产目前由其居住使用,故房产宜归原告张先生所有,由原告张先生向被告张太太支付房产折价款。
二、双方确认因购买不动产尚欠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确认,故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具体贷款本金及利息应以贷款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审法院依上述认定针对不动产及房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一、不动产归原告张先生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张先生向被告张太太支付房产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二、夫妻共同债务:因购买不动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由原告张先生、被告张太太各负担一半。
律师说法
实务之中,在这种前提之下,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离婚时存在房贷的,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而该相应的补偿,都是以房屋现价值扣减剩余贷款本息从而取得净价值,再以该净价值按比例计算补偿金。该补偿方式的由来,也是假定房屋以现价值出售并偿还所有贷款,从而取得可分割的价款,径而参照该价款进行合理分割。
回归到本文的案例之中:
张先生是出于对婚生女读书学位的考虑,关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张先生以仅明确该房屋的份额为前提,请求债务共同承担,因张太太不同意前述方案而选择该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由张先生补偿差价给张太太。
期间,张太太亦答辩请求将房屋的现价值扣减贷款后的净价值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却在未作出任何释明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的现价值与剩余贷款拆分开成两项进行判决,直接造成张先生在无法取得房屋实际价款的情况下,需要一次性把房屋现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张太太,而房屋剩余的贷款再由张先生与张太太共同承担,即张先生一次性将房屋净价值的分割款以及张太太应当承担的贷款直接付给张太太,再由张太太使用该笔款项逐月偿还银行贷款,极其严重地加重了张先生的责任和负担,一旦张太太取得补偿款又不承担还款义务,将产生极其恶劣的结果。
而张太太可以毫无负担地获取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提前取得贷款的偿还款并享有漫长的还款条件。
看似有理的判决结果,却极大地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视双方出资为虚无,漠视张太太无理由地取得巨额价款,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张先生的痛苦之上。
目前,该案已提起上诉并进入二审阶段,让我们共同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伟大目标能够普照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