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1:32:07来源:法律常识
遭遇家暴,是不少当事人的离婚原因之一。尤其是在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警示、惩罚家庭施暴者起到了重大作用。《民法典》中也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条款。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在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不少主张因对方存在家暴,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可以构成家暴,在法院审理中可以作出认定?不少人对此尚不了解。根据司法实践,法官往往要结合家暴性质、与离婚的关系、侵害后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考量。
有这样一起案件,老徐与小林是再婚夫妻,老徐称小林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老徐提交了近期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小林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老徐提交了小林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小林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老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小林拒不承认对老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老徐,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老徐两下。小林不认可老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老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小林认可是其本人所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徐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小林遭遇过家庭暴力,还被威胁、辱骂和骚扰过,小林庭前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老徐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老徐威胁、辱骂、骚扰小林。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损害赔偿需基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存在。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证据内容可认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老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小林受伤。法院有理由相信老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老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小林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依照规定,判决老徐赔偿小林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该案例涉及了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实践中,法庭往往会对以下几点进行考察,认定是否存在家暴,例如“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存在家暴,但如果存在家庭,则大概率已经可以推断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对于认定家暴法庭一般会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比如要存在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但只有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的情况下,最好出现伤情的严重程度的记载,如没有上述情况,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较为困难。
此外,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按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