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1:54:06来源:法律常识
雷某1、李某1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3日生育长女雷某2;双方于2011年5月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雷某2由男方抚养,随男方一起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承担;三、夫妻无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后发现李某已经怀孕,李某1与雷1继续共同生活,李某1于2011年6月16日生育次女雷某3。
在离婚后李某1以个人名义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全款购买位于大同市**区南侧***综合体商场内铺1层*号房产(未交付),面积12.1平方米,当时购买价199214元,双方认可现价值80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全款购买位于大同市**区永泰南路****E座10层*号房屋,面积52.24平方米,当时购买价240000元,同年11月23日全款购买大同市**区永泰南路****E座10层**号房屋,面积52.24平方米,当时购买价245000元,以上两套房产双方认可现价值各350000元;于2019年12月23日购买位于大同市**区房屋,面积144.9平方米,当时购买价1140726元,双方认可现价值1200000元;于2019年1月23日购买汉兰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当时购买价230000元,双方认可现价值190000元;以上房屋、车辆均登记在李某1名下,双方共同认可价值164万元。
现李某1和雷某2发生纠纷,且李某1离家出走。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平均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以上房屋及车辆登记在李某1一人名下,但从现有的证据可以得知双方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为共有财产。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上述财产归李某1和雷某共同共有,在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