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0:24:11来源:法律常识
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规定,离婚诉讼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因此,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