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1:41:06来源:法律常识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相对于法定婚姻来说,事实婚姻主要是缺少了法定的程序,领取相应的证书,除此之外并没什么本质的区别。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基于以上之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是有界线的,准确地来说就是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来区分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相关纠纷。
男女双方是否具备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法律对这种关系的保护力度也是不同的。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即便是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的,法律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力度也是与合法夫妻关系持续期间的财产保护是大不一样的,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只要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一般都是按照共同共有关系来认定和保护的,显然这种保护力度远大于前一种情形。
事实婚姻是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一旦具备事实婚姻的人群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法律上将不再有事实婚姻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