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2:09:08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离婚中,若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提起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时,法院判决是不准予离婚的。那么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具体哪些情形可以判定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呢?
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民法典》107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而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或者说原《婚姻法》的规定中,是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的,这就可能导致一种情况出现,离婚的双方向法院提起多次离婚,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民法典》新增该条款规定,就可以一定程度的规避这种情况的出现,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可以离婚成功的。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