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了财法律怎么判,离婚彩礼嫁妆需要归还吗

时间:2022-10-30 02:38:11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纷繁庞杂,法律规定也比较多,但是却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家庭财产体量的飞跃式增长,离婚涉及的共同财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因此,在婚姻中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被动。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离婚时彩礼和嫁妆能不能要回来?

一、离婚后彩礼能不能退?

首先得清楚什么是彩礼? 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彩礼”习俗来源于古代西周时期确立的“六礼”婚烟制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采”“纳征”是送聘礼、聘财,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近代,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如今彩礼、嫁妆虽然不是締结婚姻的必备要件,但这一风俗在全国范围内十分流行,并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离婚彩礼适当的返还还是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当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是符合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条法律可以得出,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是不再返还彩礼,除非是是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

因此,司法实践中因婚姻约或者婚姻关系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的纠纷主要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彩礼的认定问题。

要解决彩礼返还的问题,首先要认定什么是彩礼,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这是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不全部视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就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同,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两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要对什么是彩礼进行判断,对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婚前给付就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其次,给付财物价值大小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要从当地经济状况水平来进行认定,当然,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这个数额只是相对的确定,是应该不断进行调整的。

第二,是否返还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然接受彩礼,但是当事人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果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原则上是不予支持,那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呢?有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

在这三种情形下彩礼就应该予以返还。

第三,返还数额的认定问题。

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是究竟如何把握返还的尺度仍然需要根据当地的风俗及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来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了结束双方相互关系、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都有考虑在内。

二、离婚后嫁妆能不能退?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则和规定。

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双方按照民间的习俗或协商一致,在离婚时各自退回彩礼和嫁妆;或者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和返还事项另有书面约定,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

综上所述,男女离婚是否能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就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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