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2:54:08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这种行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所称的“假离婚”。然而,生活中由于“假离婚”造成的闹剧层出不穷,事实上果真如他们所愿吗?法律上对于“假离婚”又是如何评价的呢?
案情简介
甄珍和老公马跃结婚后,虽然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随着孩子的长大,购买学区房的事宜被提上了日程,经商议二人打算在重点小学附近再购买一套住房。再买就属于二套了,缴纳首付、税款相应的就会增加。两人一合计,不如来个假离婚,2018年3月12日,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将登记在马跃名下的共有房屋归甄珍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归马跃,甄珍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18周岁,双方无其他财产,无债务。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二人继续共同生活,马跃也将市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在了甄珍名下,此后,马跃购买了学区房,孩子也如愿进入了重点小学,此刻,甄珍却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不同意复婚。马跃顿感受骗,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购置第二套房屋,虽然当时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双方向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时即为双方离婚之日,不能回转。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的内容、离婚后双方实际上一直共同生活居住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诉争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置部分无效。
律师说法
一、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如无特殊情况,生活中的“假离婚”都会被认定为真离婚,并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法律上没有离婚目的的规定,更没有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
二、不管双方基于何种目的离婚,一旦离婚,男女双方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双方均有了再婚的自由。任何一方对婚姻都可以重新选择,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也无计可施。相应的,男女双方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继承对方遗产和要求对方对其扶养的权利也不再享有。
三、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不是利益的附属品,婚姻中的当事人要心存敬畏之心,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可贪图一时的私利,破坏自己原本幸福、安稳的生活,得不偿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