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包括哪些纠纷,妻子可以继承遗产吗

时间:2022-10-30 03:02:07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可能以为,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关系,那么丈夫死后,由妻子继承他的全部遗产,也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但现实生活中,遗产的继承问题,真的会这么简单吗?

咱们先来看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七年,育有一儿一女。张先生心脏病发,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张先生生前有一套房产和10万元存款,李女士依照惯例继承遗产,一儿一女还未成年,需要由李女士抚养。

但这时,张先生的母亲听小儿子说,“大嫂太年轻了,肯定会改嫁,到时候咱们人财两空”,于是主动向提出,要争一份遗产。但李女士觉得,丈夫的遗产都是他们俩双方共同打拼来的,不愿意分割,于是二人闹上法庭。

在法院审理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顺序来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有赡养行为的养子女以及有抚养之实的养父母。也就是说,很显然的,本案中,无论陈某的母亲出于什么目的、什么缘由、受何人鼓动来争夺遗产,毫无疑问她都是有继承权的。

在本案中妻子李女士虽然理由充分,但是请注意:(1)要抚养子女;(2)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两条理由,都不能构成剥夺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合法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财产属于妻子李某,另外一半属于丈夫张某的财产,按照合法继承人(妻子、母亲、儿子和女儿)四等分来分配遗产。

【案例2】

何先生和付女士,结婚三年,没有孩子。何先生在一场车祸中去世,死后留下三套房产。付女士依法继承遗产,但何先生的母亲却宣称,何先生的三套房产都是自己掏钱买的,均属于婚前财产,付女士无权继承。但付女士表示,房子虽然是婚前财产,现在丈夫去世了,自己作为合法妻子,仍然有权继承部分遗产,可何母却希望将三套房产收回自己名下,二人无法达成和解,终于闹上法庭。

法院的建议是,让二人先确定一下,何先生是否留下遗嘱。既然现在能够证明何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属于婚前财产,那么如果何先生留有遗嘱,制定了遗憾继承人,就可以按照遗嘱行事。但因为何先生死于意外,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去世后丈夫名下所有遗产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妻子是可以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丈夫的婚前财产的。

所以法院最终裁决,妻子和母亲二人,各自继承一半遗产。

【案例3】

同样是上面这个案子,现在我们更换以下条件,假如何先生不是死于意外车祸,而是在登山其间突然失踪了,而且很长时间都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那么,妻子付女士还能顺利继承遗产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要想继承遗产,必须到被继承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的委托书。

所以,如果何先生只是失踪,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况下,付女士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那么,如果一直找不到失踪的何先生,怎么办呢?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丈夫失踪的情况,妻子可以在两年后,同公安机关宣告死亡,拿到死亡证明,再按照相关手续规定,领取遗产。

以上就是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这三种夫妻间遗产继承的经典案例,通过刚刚讲述的这三种情况,我们应该明白,丈夫去世后,妻子是不一定能够继承全部财产的,一切的继承都要依照继承法进行。所以,如果,丈夫真的想把全部财产留给妻子,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立好遗嘱,这样才能避免亲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最后,还要提友情提醒大家,要符合以下几条规定,立下的遗嘱才能生效: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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