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5:03:07来源:法律常识
#情侣同居,经济方面怎么处理#u0002#同居#u0002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未领取结婚证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12年上半年,A与B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曾有婚姻史。2012年5月9日,A、B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镇××路××号××室××房屋一套,登记于B名下。约在2012年下半年至××××年年初期间,双方在此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与前夫的女儿即第三人C与A、B共同生活。2018年5月,B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D。2015年2月25日,B以97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DW××××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并登记于自己名下。
2017年10月31日,B购买位于上虞区小越镇石狮广场××幢××单元××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9677号】,该房屋登记于第三人C名下,登记时C未满17周岁。2018年2月8日,A通过ATM转账的方式向绍兴大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了该房屋装修款47000元。双方同居期间,A不定期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钱交B管理。2020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破裂,结束同居生活。现A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与B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
法院判决:
号牌号码为浙DW××××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归B所有;
B支付A汽车差价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A
法理分析:1、关于事实认定:1、双方属于同居关系。
2、已出售给案外人的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
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A知情,未提出过异议,也未行使过撤销权,其出资部分应认定为对第三人的赠与
4、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被告B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