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婚姻家庭律师多少钱,绍兴律师: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22-10-30 05:03:07来源:法律常识

#情侣同居,经济方面怎么处理#u0002#同居#u0002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未领取结婚证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12年上半年,A与B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曾有婚姻史。2012年5月9日,A、B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镇××路××号××室××房屋一套,登记于B名下。约在2012年下半年至××××年年初期间,双方在此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与前夫的女儿即第三人C与A、B共同生活。2018年5月,B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D。2015年2月25日,B以97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DW××××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并登记于自己名下。

2017年10月31日,B购买位于上虞区小越镇石狮广场××幢××单元××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9677号】,该房屋登记于第三人C名下,登记时C未满17周岁。2018年2月8日,A通过ATM转账的方式向绍兴大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了该房屋装修款47000元。双方同居期间,A不定期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钱交B管理。2020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破裂,结束同居生活。现A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与B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

法院判决:

号牌号码为浙DW××××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归B所有;

B支付A汽车差价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A

法理分析:1、关于事实认定:1、双方属于同居关系。

2、已出售给案外人的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

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A知情,未提出过异议,也未行使过撤销权,其出资部分应认定为对第三人的赠与

4、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被告B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