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5:2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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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作为原告,起诉离家出走的丈夫,请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本案中,小北(女,化名)和大志(男,化名)于2006年领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人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2011年,再次发生争执,大志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小北两次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一次被判驳,另一次自行撤诉。现小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处婚生子由其抚养,其自行负担抚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愿,又要反对草率离婚。除双方自愿离婚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小北与大志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虽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但自2011年5月,大志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小北多次起诉与大志离婚,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应当准许。双方之子自大志离家出走后一直随小北共同生活,且法院对孩子询问时,其也同意今后随母亲共同生活,故小北要求星星随其共同生活并要求自行负担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宝坻法院判决准予小北与大志离婚;双方之子星星随小北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小北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