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0:17:08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内容来自群里导师,淮宁法官的公益分享。
很多姐妹之所以对离婚诉讼充满未知的恐惧,就是因为不知道如何举证。现代社会,普通群众对于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却对如何通过合法程序、充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知识知之甚少。
再加上目前我国基层组织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与民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仍有很大差距。
所以很多姐妹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可是一旦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是举证确实是一件专业性非常强的事情,什么是正确的举证思维?证据有哪些形式?财产分割怎么举证?家暴出轨怎么举证……这些都不是简简单单一节课就能讲清楚的事情,所以,我接下来会分主题跟大家就如何举证来进行讲解。
今天我们先来入门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链。
一、 关于举证的几个误区
对很多法律小白来说,在举证时非常容易断章取义,或者片面理解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术语。比如,《民法典》1079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很多姐妹觉得这条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开庭时提交了自己受伤的照片,照片确实令人不忍,但是最终判决仍然没有支持,为什么?
这就涉及到证据的三性之一——关联性。如果只交照片,我们如何证明照片上这些伤是对方造成的呢?你说:“除了他,没有第二个人会这样打我。”这确实是句大实话,可是法院终究是讲证据的地方。如果对方一口咬定,这伤不是我打的,是其他人打的,法官听谁的呢?
此时如果我们还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比如报警证明、邻居目击证言、门诊病历、伤情鉴定意见等等,那么在对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就会大很多了。
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很多姐妹在举证时经常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比如大家普遍会受到“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 等一些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
所以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当事人举证时一般会出现哪些常见的误区?
1、提供证据意识不强,注重自身陈述——“我说的都是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见多了喋喋不休的当事人,喜欢罗列家庭琐事来说明对方的过错,法官提问“是否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顿时傻眼,心想,“这我上哪儿找证据去,我说的这么诚恳还不够吗?”
很多案件的原告在诉状中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罗列几个事例加以说明,但到了开庭往往只能提供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对于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更不用说提供可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诸如分居、家庭暴力等有力证据。
所以,我们要记住一句话:“只要对方不承认,自身陈述几乎没用”。当事人的陈述在离婚案件中确实是一种证据形式,但是如果对方不认可,我们必须找到其他形式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我们想要证明什么,第一件事,找证据。
2、过多依赖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去调查”
基于上一个误区,每当我们在庭审时询问当事人对于自身陈述有无证据提供时,很多人会说要求法院去调查,说明大家在起诉前很少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有着非常严重的“法院包办”思想,错误地认为法院具有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根据自身的陈述去查明事实是法院的责任。
但实际上,离婚案件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力并不大,多数都要靠当事人提供线索。尤其是很多当事人会说“你们可以去找街坊邻居调查,我说的话都是对的”,每每听到这样的言论,我都不由自主深深叹气。
其实法官每天都会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时候是能够基本判断出谁的话真、谁的话假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他们想支持也没有办法支持。
3、举证期限意识不强,举证不及时——“开完庭再说”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开庭举证的重要性,有证据而故意不在规定举证期限举证。开庭前迷迷糊糊,说我先去看看怎么回事,等到开完庭,有些证据已经来不及提供。
这类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大多数时候我们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补充提交,但如果当事人逾期还不能提供,就只能视为举证不能了。
理论上的“证据突袭”在基层民事诉讼中其实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当事人是不清楚自己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白白延误了举证期限。
所以,我们除了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外,还要明白证据具有及时性。
举个例子,有一次,一个姐妹遭遇渣男还被离婚,收到传票时她已经搬回娘家一年多了,这期间她没有考虑过如何离婚,也没有想过对方要是离婚怎么办,结果在开庭时她一脸懵,法官询问是否有共同财产,男方一口咬定没有,她说有存款,但是在男方手里,也不知道男方的银行卡号。
开完庭我问她,你怎么不在开庭前查一查对方名下的财产,她说以为这些法院都是能依职权查到的。
二、证据的主要形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证据种类分为八大类,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因为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较少,也没有什么可讲性,所以今天我主要对前面的6种形式进行一下简单的解析。
1、 书证
书证其实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的,虽然和书面文字材料的定义和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纸质证据”,比如结婚证、房产证、承诺书、合同、各种票据等。
关于书证,大家要注意的是,一般至少应当在开庭时向法庭出示原件,否则诉讼相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在这里给大家进行一个小科普,有些当事人担心在庭审过程中将证据原件交给对方质证时会被对方撕毁,其实我们没有必要怕这个,对方敢当着法官的面撕毁证据,那么就相当于自认了对自己不利的那部分。
比如,对方拿着自己曾经写的承诺书,一边说是假的一边撕毁,那么就是变相认可了该承诺书的真实性。
2、 物证
物证也比较好理解,就是物品类证据,比如对方家暴时破坏的家具、小三遗留在家中的衣物等。但是这类证据原物一般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我们可以提供照片等影像资料用于举证。
3、 当事人的陈述
顾名思义就是指当事人就案情事实及法律主张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但是此类证据当事人做虚假陈述的情况往往比较多,因此法院还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将该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当事人拒绝陈述,也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大家要注意,当事人的陈述还可能构成自认,自认的意思是在陈述中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如果一方在陈述中已经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所以,我们在法院的询问笔录、开庭笔录、质证笔录,以及自己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尽量不要出现不一致的矛盾表述,在回答法官或者对方的提问时,也不要一时激动掉以轻心。
这虽然是常识性的问题,但仍有不少当事人忽略。
4、 视听资料
这类证据包括录音资料以及影像资料,如录音、监控视频等,如果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则还要适用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
此类证据也是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才能审查确定该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录音和录像一定要使用合法的途径取得,否则可能不会被作为认定证据。
但并不是说“偷拍偷录”的证据就一定不合法,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但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
5、 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比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等。
这是一种较新的证据形式,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此类证据很容易被伪造,毕竟网络及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因此法庭会着重审查其是否具有原始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很大。
当事人为了固定电子数据并使该证据得到有效采纳,可以采取公证保全、法院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申请法庭提取核对等方式,但是目前从审判实务来看,这些方式运用的非常少。
由于,在对上述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时,证明电子数据的发送主体往往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例如,我们在提交短信证据时,可以先提交记录发送号码、时间、内容的书面文件,在庭审时提供手机予以核对。当配偶分居时,短信证据效力相对较强;双方同居生活时,短信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要证明该短信确是对方本人所发出有一定难度,我们不排除一方为了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用对方的手机给自己的手机发送短信。
6、证人证言
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大家要注意: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但以书面证言等方式提供证言,该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我们如果需要证人作证,一定要说服对方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只交书面证言,一般法官是不会采信的。
三、什么叫证据链
证据链,通俗地说就是各证据之间就像一根链条,彼此相连接和应证,并缺一不可。
那么,证据链有什么特点呢?
1、 一定要有一个核心,即你要证明什么。
我们确定要证明什么,然后围绕这个目的去找证据,所有证据都要和这个核心有关。
2、所有证据的内容必须有一致性,不能是正反两方面都有的证据。
例如,对方起诉离婚,我们目前还不想离,需要举证证明感情尚未破裂,此时就不能在法庭陈述时说因为对方没有答应我的某个条件,所以我暂时不想离。
3、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例如,我们想证明对方有出轨行为,除了最好取得的微信聊天截图外,我们最好要寻找一些其他形式的证据,比如出警记录、照片、录音、视频、公安询问笔录、对方的保证书或者悔过书等。
形式单一的证据,比如不能证实发信息人真实身份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交原始的电子载体的电子证据,没有反映出轨内容的照片、录音、录像,在被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等,法院都是不予采信的。
关于如何举证,今天只是跟大家介绍了一些比较枯燥的理论知识,以后我还会继续讲解财产分割如何举证、出轨家暴如何举证、争夺抚养权如何举证等大量干货,希望姐妹们能够系统学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