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1:16:0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彩礼是指在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实践中,一般而言,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
彩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习俗,在法律上的地位比较尴尬,也一直存在一定争议。
首先,这种给付彩礼的行为肯定与封建社会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其次,给付彩礼也不应当是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无偿赠与,因为一般情况下,男方多是基于当地传统的风俗习惯,很少有人真正的完全心甘情愿的奉上真金白银的。
如果是完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无偿赠与,比如情侣之间的1314、520红包,给付完全处于自愿,就不需要返还。
所以,对于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的赠与,简单讲就是双方若没有结婚,则目的没有达到,赠与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分为两种情况:
彩礼已经给付,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原则上需要返还;
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需要返还彩礼。
针对彩礼返还这一法律问题,目前仅有司法解释作出了简单列举式规定,给予了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裁判规则。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中国裁判文书网)
1、彩礼是否返还:以是否真正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给付彩礼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目的没有达成,彩礼应当返还。
虽然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却并未共同生活,虽有婚姻之名却并无夫妻之实,这种情况下,结婚目的在事实上仍没有实现,彩礼依然需要返还。
还应注意,实践中,有些地方存在重视举办结婚典礼,而忽略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若男女双方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或者已经按照习俗办理婚礼,彩礼是否返还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判断。
2、准确识别彩礼:并非所有赠与的财产都属于彩礼
彩礼是我们传统的婚姻习俗之一,在全国各地均普遍存在,但也并非所有地方、所有新人都有彩礼。
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地方以及很多年轻夫妻移风易俗,不再接受彩礼。比如“两头婚”,双方父母均会给年轻夫妻出资,这种出资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不能按照彩礼规则要求返还,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即使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也应当区分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3、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应是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是关于返还彩礼的特别规定,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当是以及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
4、彩礼返还的前提是离婚
彩礼给付后,双方以及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便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一个共同体,再无特别约定时,财产属于共有。若不办理离婚,则很难支持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