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认定离婚过错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的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2-10-30 11:40:06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很多事情都身不由己,当人们长大之后,面对复杂的社会,很多人都想回到无忧无虑的童年时代和纯真的学生时代。然而,复杂的并不只是社会,还有人心。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现在的部分人,对婚姻的态度越来越随意,恋爱的时候只要一拍即合就去领结婚证,结了婚之后稍微有一点矛盾就要离婚。即使是和你居住在一起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另一半,到最后,你可能会发现,其实你根本不了解他。

那么就可能会面临家庭的解散,夫妻双方的反目成仇。在离婚案件中,有些是因为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对于离婚案件中判断过错方的情形有哪些呢?对于财产分割又有哪些影响呢?

第一,婚姻中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在封建时期,由于女性的地位比较低,因此一般认为丈夫是有管教妻子的权利的,家暴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进入新社会之后,家暴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违法行为。夫妻双方,如果因感情不合而对另一方施暴,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如因家暴导致受害者需要治疗或因家暴失去工作、影响正常工作的,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施暴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重婚或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

根据调查,在现代社会,90%以上的婚姻之所以破裂,都是因为“第三者”的出现。尤其是在农村,大多数夫妻的婚后生活状况都是丈夫出去打工,妻子在家养育孩子,或者是双方都出去打工,但是分开工作。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导致“出轨”行为。而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

人都是有自私的一面的,有些人在面临离婚时,想要分多一点财产,就偷偷背着对方将一部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例如转到亲戚朋友的名下或直接卖给第三人,或故意的毁损、挥霍,企图侵占另一方应获得的财产。如果面临离婚的危机,要特别注意这些行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四,不良恶习。

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不良恶习,需 “屡教不改”方能认定为过错方。如果认定成过错方,则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存在共同财产少分的可能性。

第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和遗弃都是家庭关系中的破坏性因素。被虐待、被遗弃者,往往是缺乏自卫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87、1091条的规定,虐待者、遗弃者则可能会被认定成过错方,过错方存在共同财产少分的可能性。

律师提示: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男女双方在感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家庭,在家庭的维系中,双方都应照顾家庭成员的感受。而往往因为大千世界的诱惑使得一方犯下错误,甚至是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些错误是会获得另一方的原谅,但是一些是不会原谅的,将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面对生活还是不要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一旦成为过错方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徐连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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