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始于哪个年代,赘婿故事朝代

时间:2022-10-30 12:16: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闫爱民(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摘要】赘婿婚姻始于传说中的禅让制时代,伴随着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聘娶婚而产生。赘婿婚既保留了从女居的传统,又适应了父权社会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要求,是一种从母系走婚到父系嫁娶婚的平和过渡形式。然而早期赘婿婚姻和家庭的大量存在,与日益巩固的父权制婚姻家庭和新的公序良俗相抵触,经过秦汉政府的大力打击,大规模而普遍的赘婿家庭最终消解,完成了它在婚姻发展史上的使命。

赘婿婚姻是人类婚姻发展史上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在远古社会时赘婿婚姻形态曾十分普遍,不论是君王权王公贵族贵还是庶民百姓,都曾有入赘婚的现象。父权制的建立是在母权制的废除和被取代的基础上完成的,在婚姻形态的演变上,有一个由从女居到从男居并建立起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过程,赘婿婚现象是这一演变过程中重要的过渡阶段。

禅让制与君王中的赘婿

历史上的赘婿地位低下,然而最早有名的赘婿还带有“圣王”的光环,出现在尧舜禹禅让过程中。传说中的尧舜禹禅让,也是从“公天下”到“家天下”的过程。从婚姻家庭演进的角度看,正好是由母权的走婚制婚姻到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演变的一个缩影,即由母女的世系传承转到父子的世系传承,中间经过了翁传婿的阶段。

尧禅让于舜,是让位于女婿,带有女系继承的遗风。《史记·五帝本纪》:“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舜居妫汭,内行弥谨。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舜虽然以尧的女婿身份继位为天下共主,还不算是入赘,但舜在家内有二女的考察,在外又有九男的督促,还有三年的试用期和长达二十年的考察,比起赘婿也差不了哪去,而且舜就是出生于赘婿之家。舜的婚姻是尧“饬下二女于妫汭”,还是让二女出嫁于舜所居的妫水之汭,而禹和涂山氏的结合,则是大禹入赘到了涂山氏的台桑。

禅让制时代的亲属关系中,父子关系并不像后世那样亲近,女婿因为是女儿之夫的关系,地位虽然低下,但翁婿关系要比父子关系来的亲近。尧、舜皆有子而不能传其位,史书上将尧和舜的儿子丹朱和商均都描绘成恶子,父圣而子恶,子不贤而婿贤,故而传贤不传子。禅让制实际是由选贤制和部落的选婿制相混合的产物,是因应部落间联姻而出现的继承制,在这个过渡时期,“外戚之助”更为重要一些。

大禹死后,禹的儿子启废除了禅让制建立了夏王朝,标志着父传子世系王朝的开始和翁传婿过渡制度的终结,开启了传子不传贤的“家天下”时代。禹的儿子启也不再是恶子的形象了,父圣而子贤,父子关系更是亲过翁婿关系。禅让中圣王的婚姻状况和亲属关系虽是传说历史,但其与婚姻演变从母系走婚制过渡到父系一夫一妻制历史进程是一致的。

赘婿与劳役婚

聘娶婚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婚姻双方的居住方式由随女居到随夫居的转变,也就是从男子到女方去访婚转到女子出嫁到男家。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旧有的传统不容易改变,它经历了抢劫婚、聘娶婚和入赘婚的形式才得以完成。在这三种形式中,聘娶婚和入赘婚的和平方式最常见,男方通过对女家一定的财产补偿,将女子迎娶到男家居住。聘娶婚,先要备“聘礼”,然后才能“娶妻”,完成家庭的组合。早期的聘礼比较简单,聘娶婚起始于传说的伏羲氏,当时“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两张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后来婚姻之礼越来越繁多,除了俪皮外,还有雁、三牲、币帛等。《礼记·曲礼》也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然而古来是女子持家,过渡到父权社会初期,很多男子没有财产的积累,拿不出聘礼。于是入赘婚就适宜地出现了,这种婚姻形式保持了原来的男从女居习惯,由男子不定期的访婚,到男子相对固定的入赘,又更为容易地被女方所接受。

入赘婚有长期的赘婿婚,也有短期的入赘婚。短期的入赘,是男子先嫁到女家,为岳父家劳役若干年,然后再将妻子迎娶回家,这种入赘婚也称劳役婚。舜以女婿身份继承尧之天子位就是这样,只不过舜从事的是政绩上的“劳役”。舜娶妻三年后,尧才召告舜曰:“汝谋事至而言可绩,三年矣!汝登帝位。”

《周礼·地官·小司徒》中谈到“媒氏”有人口和婚姻登记的职责:“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判妻,自然是指男子娶妻,也即聘娶婚,而“入子”即指招赘,二者均需到媒氏登记。赘婿婚和聘娶婚的登记俨然不分伯仲。战国秦汉时期出赘的婚姻很常见。《汉书·贾谊传》贾谊谈到商鞅变法后的秦俗,“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秦人男孩成人后,家富的分家,家穷的就出赘,由于社会上的穷人多,此时赘婿的数量巨大。

乌桓人的婚姻演变较之中原为晚。《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乌桓人的婚姻,“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记载高句丽的“婿屋”:“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乌桓劳役婚是两年时间,而高句丽的劳役时间要长得多,要等孩子长大成人。为妇家劳役期间产生的财富,可视作男子娶妇的“聘礼”,女家再从中取部分财物作为“奁妆”返还。

赘婿为妻家作仆役两年乃至多年,劳役期间,他们和奴虏仆役的地位是一样的。《六韬·虎韬犬·练士》里记载:“有赘婿、人虏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钝之士。”就将赘婿和“人虏”视为一体。

“子婿之礼”与招赘女子“不称嫁”

赘婿在妻家是非常注重“礼节”的。电视剧《赘婿》中的宁毅每天早上要对妻家亲属恭行“茶礼”,赘婿礼多、礼卑是有历史依据的。《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谈到乌桓的赘婿礼节,是“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赘婿黎明起床后就要对妻家的上上下下恭敬行礼,秦汉时代中原地区的赘婿也是如此。

赵王张敖娶汉高祖刘邦女儿鲁元公主为妻。《史记·张耳陈馀列传》载:“汉七年,高祖从平城过赵,赵王朝夕袒韝蔽,自上食,礼甚卑,有子婿礼。高祖箕踞詈,甚慢易之。”这是说,张敖虽然贵为藩王,但见到岳父刘邦后,改用“子婿礼”相待:换上厨子下人的衣裳,亲自奉上饭食,早晚都在谦卑的侍奉。而刘邦对待子婿则非常轻蔑,两腿分开,不礼貌的箕坐,嘴上还詈骂不停。

早期的赘婿对待妻家家人礼节卑屈,待其妻更是低人三等。在家的赘婿可以随时被主妇赶走,再招新夫。姜太公为齐国的立国之君。《战国策·秦策》载:“太公望,齐之逐夫”。为何被称为“逐夫”?因为早年他也是一位赘婿,家中没有地位,晚年被老妇赶出家门。《说苑·尊贤》又说他是“故老妇之出夫。”被赶出家门后,姜尚做过屠夫的帮手、迎客的老门童、打鱼的渔夫,直到七十岁才被周文王发现重用。那一时期“出夫”常见,有妻如同无妻。

汉魏时代皇帝的女儿称“公主”,藩王的女儿称“翁主”,娶公主称“尚公主”,娶翁主称“承翁主”。“尚”即“上”之义,尚承,即以下承上、以卑承贵的意思,就是从女而居,以女事男,帝王的女婿和上门赘婿一样。汉人王吉看不惯这种情况,说“汉家列侯尚公主,诸侯则国人承翁主,使男事女,夫诎于妇,逆阴阳之位,故多女乱。”这些列侯赘婿在家中没有地位,甚至没有尊严。班超的孙子班始尚清河孝王女阴城公主,阴城公主是顺帝的姑姑,家中骄横跋扈,养有面首。甚至她在帷幄中与面首淫乱时,令丈夫班始跪伏在床下侍奉。班始受辱积怨已久,最终手刃公主。“赘婿”的激愤杀人并没有引起人们同情,汉顺帝闻之大怒,下诏腰斩班始,班始的同产兄弟们也连坐弃市。班始杀妻事例虽然个案,但赘婿的地位确实卑贱。

限制赘婿与推行聘娶婚措施

先秦秦汉时期,赘婿的数量庞大,招夫入赘之家是属于“不嫁”的女子。《战国策·齐策》载某齐人邻居为“不嫁”女,“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不嫁女没有丈夫,但生的孩子比出嫁女还要多,她应该如朱凌那样招有赘婿。齐国有长女在家主持祭祀的习俗,名曰“巫儿”,也是这样的“不嫁”女。齐相管仲曾感叹:“齐国之有妻者少矣”,实际管仲说的是能够实行聘娶婚的男子少,而招赘“不嫁”的女子多,所以说齐国男子有妻者少。因此管仲提出“令国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在国内推行聘娶婚,以解决“有妻者少”的问题。

齐国不嫁女多,到秦国入赘的赘婿则常见。秦国商鞅变法,实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迫使“父子兄弟同室内息”原始居住习惯的大家庭分解。分出成年男子要结婚成家另过,有两条路,娶妻或入赘,所以社会上“家贫子壮则出赘”的秦人不少。赘婿数量过多,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赘婿不能做户主,不主家,没有治家生产的动力,因而有些赘婿确实游手好闲,甚至鸠占鹊巢,反客为主;特别是赘婿不事生产,隐匿人口,又与一夫一妻制聘娶婚逆流而动,更为国家所不能容忍,成为政府重点整治和处罚的对象。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引用《魏户律》《魏奔命律》,指责赘婿等类群体,“率民不作,不治室屋”,逃避赋役;“入人孤寡,徼人妇女”,带坏了风气良俗。特别规定:赘婿不能做户主,不分给田地宅宇,更不能为吏做官,其子孙三代以后才能入仕为吏,但还要在户籍登记上注明是赘婿的“仍孙”;另外,赘婿不但被征发从军,还要受到各种打压和歧视,征战中做最危险的事,军中伙食不能食粱肉。

自战国末到秦汉统一王朝,政府加强了对赘婿的打击力度。这一时期基本上将其视为罪犯,力图限制乃至消除社会上数量庞大的赘婿家庭。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以适遣戍”。汉武帝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将赘婿和亡命、罪吏等七种人一起流放到偏远地区戍边。另一方面,大力推行聘娶婚,鼓励早婚,严厉惩罚女子的“不嫁”和晚婚,减少她们招赘的机会。汉惠帝时下诏:“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对晚婚女子的人头税按普通人的五倍征收,也等同将晚婚和“不嫁”女子视为罪犯。魏晋时期,政府甚至出面强制女子早婚。泰始四年公布的《新律》规定:“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特别规范聘娶婚制度。经过秦汉政府大规模的征发戍边和打压,社会上赘婿家庭的数量已大大减少。秦汉以后,虽然还一直存在着赘婿家庭,但只限于个别家庭或个别地区,不再是政府特别关注的社会问题。

父权制下一夫一妻制聘娶婚姻的建立,重要标志之一是居住方式的由从女居转到从夫居。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构成家庭经济基础的责任也由女子转到了男子身上,聘礼是其中重要的内容,是男方通过经济上的“赎买”换来女子的出嫁。贫穷男子则以一定时间的劳役和入赘方式取代聘礼。从女居的习俗久远,保留了母系时代女权的遗风,因而入赘的男子身份低贱,女尊而男卑,受人歧视,这实际是早期从女居婚姻时代男女两性地位的一种折射,是男权时代还存留的母权“返祖”现象。赘婿婚既保留了从女居的传统,又适应了父权社会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要求,是一种平和的过渡形式,先秦时期而为人们广泛接受。然而这种赘婿婚姻和家庭的长期和大量的存在,显然与日益巩固的父权制婚姻家庭及风俗伦理相悖。因此,经过封建政府的大力打击,到了秦汉以后,大规模普遍的赘婿家庭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赘婿婚从传说中的禅让制时代开始,到秦汉时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制度与生活”(项目编号:20JJD770008)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②延瑞芳、陈戍国《〈周礼·地官·媒氏〉“判妻入子”诸说考辨》,《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来源: 人民论坛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