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对离婚有什么要求,梁律说法 - 涉港婚姻重大利好

时间:2022-10-30 16:47:07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笔者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和大家一起分析这部重要的法律文件给涉港婚姻家事案件带来哪些影响。


案例简介

香港居民林万兴1989年与案外人周先华结婚,生育两个孩子(均为香港居民)。2002年,周先华将两个孩子由香港带到重庆,将孩子交由本案被告周绍荣(周先华之父)、周先卫(周先华之妹)抚养。2004年香港法院判令林万兴取得两个孩子的管养权,并解除林万兴与周先华的婚姻关系。随后,林万兴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法院作出的管养权命令。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判认为,在内地与香港就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事宜未达成协议前,人民法院对于林万兴申请认可香港法院命令效力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林万兴就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并确认被告周绍荣侵犯了原告林万兴的监护权。同样,根据香港法律相关规定,香港法院曾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规定,以个案方式认可内地诉讼离婚效力,但离婚判决所涉财产部分,因缺乏认可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也只能由当事人一方向香港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跨境婚姻纠纷中很容易发生的“藏孩子”行径,在内地与香港没有机制性安排、相应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两地之间没有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重复起诉,不仅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会激化各方矛盾。

2月15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2月15日之后,就可以依据互认安排予以解决。为了能解释清楚为什么这份文件非常重要,我需要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国家特别的法律制度。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一国两制”和“三法系四法域”。

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三法系四法域

三法系是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台湾和澳门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四法域是指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为不同法律自治地域。法系是一般可以理解为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基本都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体现,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以判例的方式体现,法官可以造法。由于香港曾为英国的殖民地,澳门曾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台湾曾被日本殖民,这三个地方均沿袭了殖民国家的法律体系。我国大陆地区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社会主义法系。基于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香港、澳门和台湾均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不同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两岸四地在司法领域巨大的差异。

2月15日生效的这份《互认安排》才特别重要。比如说今天案例中香港居民林万兴已经在香港取得了离婚判决和孩子的抚养权(管养权),但是面对女方将孩子带到大陆,男方要实现直接抚养权,只能在内地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的结论就是在内地与香港就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事宜未达成协议前,人民法院对于林万兴申请认可香港法院命令效力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林万兴就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但是《互认安排》生效之后,林万兴就无需这样折腾了,他可以通过启动内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生效判决的申请程序,获得内地法院就香港生效判决的认可裁定,就可以直接在大陆予以执行,无需再单独提起诉讼,便捷很多。除了今天的案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平行诉讼,准据法适用混乱等问题,《互认安排》生效后都可以不同程度的获得解决。再举个平行诉讼的例子,因为两地适用法律不同、程序不同,利益保护方向和程度不同,当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分别在内地或香港就离婚纠纷分别提起诉讼,在原有的制度下,内地和香港的法院都得受理,为此就同一事实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就是平行诉讼,在实践中造成非常大的履行难题。

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涉港婚姻案件的难题,但是有不少问题仍然存在的,还需要继续完善。像刚才提到的平行诉讼而言,如果女方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男方持有香港离婚判决,同时向法院提出认可香港离婚判决的申请,在互认安排没有生效前,内地法院对于男方的申请是不予受理的,但在互认安排生效后,就男方的申请内地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女方的离婚诉讼中止,等到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在根据情况终止或恢复女方的离婚诉讼。相反,如果男方先在内地发起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的离婚生效判决,女方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内地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在不同的法院可能出现女方起诉立案后受理法院才发现在立案前,其他法院已经再先受理了男方的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生效判决,那么受理女方起诉离婚案件的法院会直接驳回女方起诉。

但是,我们知道诉讼的程序是很漫长的,在香港也是一样,如果男方在香港的诉讼没有取得一个生效的判决,也和女方一样都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就无法排除女方在内地的平行诉讼,这个问题在互认安排中并没有解决。

在大陆离婚现在都挺难的,是不是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更容易一些呢?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呈请离婚时,需要向法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到了无可挽救的程度,同时对严重程度进行详尽的描述,还需要明确这种状态的持续时间。我记得《民法典》出台后,民众最大的热议点就是离婚冷静期,觉得离婚难,有了冷静期离婚就更难了,而且大家都知道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没有法定理由法院都不会判离婚,基本也是约定俗成的审判实践了,大家都觉得离婚好难,而香港直接明确规定离婚判令分为暂准离婚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在香港离婚必须先获得家事法庭批准的暂准离婚判令,且获得暂准离婚判令并不意味着夫妻已经正式离婚,在暂准离婚判令发出后满6个星期,当事人可以向家事法庭申请将暂准混判令转为绝对离婚判令。相对国内的判决离婚的条件,香港更为严格。所以啊,如果把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放在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婚姻制度中予以比较,大陆地区目前仍然是世界范围内离婚相对容易的地区之一。

随着两岸三地的经贸往来频繁,现在涉港、涉澳、涉台的婚姻非常普遍,尤其是咱们闽南地区,周边的亲朋好友要么有香港身份,要么在香港买房,要么孩子在香港读书,要么在香港有生意,最常见的就是炒个香港股票,买个香港保险,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多多少少都和香港有关系,这份互认安排生效后,在哪些方面直接影响涉港人群?

首先,根据《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一共有17类案由,《互认安排》中涉及了14类案件,13类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1类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互认安排》基本涵盖了离婚纠纷绝大部分的情况。没有包括的案由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非夫妻间扶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纠纷”这部分纠纷案件,可以通过个案协调的方式,由香港法院依据个案情况、香港判例来判断是否认可和执行。

其次,《互认安排》生效后,香港地区承认内地的离婚证。离婚证是在内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才会颁发的证书,在《互认安排》之前,离婚证跨境完全失去效力,但《互认安排》生效之后,为确认内地离婚证的效力提供了程序安排:离婚的一方可以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命令承认该证。另一方可在期限内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将该命令作废,其理由包括该离婚证以欺诈手段取得,该离婚证无效或承认该证明明显违背香港的公共政策。

第三,《互认安排》涵盖赡养费的命令和家庭暴力情况下的保护令。一旦有未成年人在香港被一方父母不当地迁移到或扣留在内地的情况,另一方可根据香港法院作出的相关命令,寻求内地法院协助处理。

第四,《互认安排》并不是简单的将内地判决或者证书到香港予以程序化的认可,反之亦然,相应的判决或者证书都有一个审查的过程,相对方均有抗辩的机会,也需要在两地不同体制下根据当地的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进行价值判断。最典型的就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认可和执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尺度内地和香港是不一样的,通常被请求方法院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综合和全面考虑认可和执行是否真正的实现了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而决定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在认可和执行过程中就香港或内地生效判决或判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截止日前,内地和香港在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方面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涵盖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等内容。

目前香港爆发第五波疫情,抗疫形势严峻,在此,我们也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一契机,为香港加油!祖国永远都是香港人民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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