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4:1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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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田女士于200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子。2021年6月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经双方商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女方所有,并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尔后,张先生又不同意离婚了。那么,张先生和田女士此前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张先生和田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该协议为离婚协议或者明确表明该协议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那么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何时发生效力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如果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未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
那么如果田女士仍然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由此可知,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协议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只有当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方可协议离婚。但是只有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外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在田女士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之前在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然不发生效力。
综上,张先生和田女士所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不发生效力。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来源:检察日报
常说电视剧的情节过于狗血,但往往现实中的有些事,更让人觉得生活限制了自己的想象力。据近日媒体报道,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的一户人家11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在于,这户人家涉嫌“诈骗”的行为太过奇葩。他们在短短15天内先后结婚离婚23次,不仅有小叔子和嫂子结婚又离婚,还和嫂子的妹妹结婚又离婚,甚至都发展到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的地步。上演这出“闹剧”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假结婚和离婚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这样的事情并非个例,有的人为了买房子假离婚;有的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还有的是为了孩子上学,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不一而足。当人们通过假离婚来获得一些额外利益的时候,法律如何看待假离婚问题呢?
“假离婚”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通谋虚假离婚”。对于这种假离婚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论。有人认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本意不是离婚,只是试图通过离婚达到另外的目的,比如为了购房或者孩子上学等,一般离婚后还会复婚。既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离婚就是无效行为。但是也有人认为,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一方面,协议离婚在登记机关具有很强的公示效应,私密约定不能推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且民政部门也很难去调查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过度地寻求意思表示真实会有违婚姻自由原则,也无法通过事后是否复婚来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因为法律也确实没有禁止离婚后的人不能复婚。尽管在学理上有争论,但是认为离婚不存在所谓的真假的观点占据了主流。
尽管人们尊重离婚自由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但是离婚本身并非只是两个人的分开,而是会引起一系列的关联影响。这些影响是假离婚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的重要原因,也是让法律不得不介入的理由。一方面,假离婚可能会弄假成真,让原本没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只能接受离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假离婚会对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浙江丽水这户人家通过假离婚骗取更多拆迁补助款,比如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无论是对假离婚中夫妻的一方还是假离婚中涉及到的第三方,都在要求对假离婚进行规制。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就有规制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目的。
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介入和调整需要慎重,但也不能放纵不管。婚姻的本义注重感情的基础,但也必然涉及到利益的结合,因此在法律上就呈现出身份与财产关系的聚合。对假离婚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刀切并不合理,认定有效会对第三方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认定无效会影响到婚姻自由,因此区别对待离婚中的身份与财产关系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身份关系的效力可以尊重自由选择,但是财产关系可以单独确定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已经出现,只是需要更完善的程序性设计。
(作者侯学宾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案由:已经协议离婚的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月1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邓家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尹东海(化名,男方)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化名、女方)支付经济补偿款162800元,双方所生小孩尹向阳(化名,女)的抚养权变更为男方尹东海,一场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风波就此尘埃落定。
案件回顾: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被告生下儿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生下女儿尹向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两人于是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为:
1、两人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负责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
2、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3、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中1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清,其余20万元在离婚后6年内付清。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30万元的用途,尹东海支付给女方1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前妻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尹东海认为约定的30万中只有10万是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款,而其余20万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而两人离婚后,女儿尹向阳几乎都由男方带在身边抚养,因而他拒绝支付余下的20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将尹向阳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审中,女方表示,30万元是尹东海说好支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款,自己想抚养女儿但是尹东海以各种理由推脱。邓家铺法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对协议中的各条各款约定明确,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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