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4:3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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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起诉离婚案件实行的“两审终审制”,但是仍然有一些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仍然不服。为此这些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判决,但是在一个离婚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并被最终纠正前其效力仍然是存在的。所以那些认为只要自己提出了再审申请,就能阻止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总体来说,本离婚律师认为申请再审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法院便会决定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离婚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里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必须是基本事实,而非次要事实;其二,没有证据对基本事实加以证明。这个情况通常意味着原审法官违反了法律程序,没有对离婚案件的基本事实组织举证与质证。
3、原离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伪造的。
4、原判决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关于这一点与上述第2点类似,说明法官违反了诉讼程序,虽然有当事人就主要事实提供了证据,但是并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离婚判决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变卖房屋并按协议约定分割了卖房款,却并未最终协议离婚。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卖房款。该案的主审法官援用合同法中有关实际履行的条款驳回了男方平均分割卖房款的请求。对于该案,本律师以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认为原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得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比如:第一审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或者只由审判决组成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而第二审则只能由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此基本问题,本律师认为目前只有偏远地区的法院才可能会犯此类错误。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在离婚案件中,此类错误属于严重的程序性错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感情及身份问题,除极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此,很多当事人将其误解为:法庭上法官经常打断我的发言,这就是在侵犯、剥夺我的辩论权利。其实不然,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会有一个专门的环节叫做“法庭辩论”。辩论与在法庭上随意插话,甚至与对方争吵完全是两回事儿。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这在离婚诉讼中也是一个很严重且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原告起诉后,被告消极应对,躲避法庭的传唤。此时法官就需要格外小心,逐步采取各种送达措施。稍不留神就会犯下此类错误。
11、原离婚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离婚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该严格遵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哪些是当事人决定提交法庭处理的?哪些是当事人决定不提交的?这些事情一定要明确。法官不能越权处理双方当事人未提及的问题,也不能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即便无法解决,也要在离婚判决书中表明“该诉讼请求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以此作为回应。
12、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婚姻律师发现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多年后,得知原审法官最近因为违法被处理了,于是乎拿着原离婚判决,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而请求再审。这么做是不对的,因为法律要求必须是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这些违法行为。
最后,本离婚律师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发起再审的事项一定不能是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被解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被再审的。言外之意就是您只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一系列的问题。很多时候,能够处理好相关问题的,一般都会协议离婚,如果处理不好会诉讼离婚。那么,有了离婚判决书还用再办离婚证吗?
诉讼离婚后,法院作出了离婚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了,那么是否还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呢?答案是不需要的。诉讼离婚准许后下发判决书,协议离婚准许后下发离婚证。从法律层面,其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遇事找法、山东高法、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供普法参考
案例:李某于2010年1月与赵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李某因生活孤单、无人陪伴欲主张离婚。
因赵某在监狱服刑无法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李某遂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后,电话通知李某前往法院领取,但李某因在外地一直未领取。
问题1:李某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方式进行离婚是否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通过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该条的适用主体为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指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需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并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起诉离婚亦需要适用此期限。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本案中李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无需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问题2:李某未前往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那么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
本案中,虽然李某并未前往法院领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但是如果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份判决书,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离婚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五日的上诉期,如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该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李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解除。
问题3:现李某欲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假设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已经解除,因此李某无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
现李某欲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其需要在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但是李某并未到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同时未确定人民法院是否向赵某依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故需要持身份证件到作出民事判决书的人民法院领取判决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及人民法院已依法送达赵某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执且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之后方可与孙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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