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支持起诉,让她摆脱家暴婚姻违法吗

时间:2022-11-17 14:51: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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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晨5点05分,值班律师回答“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2348在节假日服务“打折”么?记者元旦试了试
  • 支持起诉,让她摆脱家暴婚姻
  •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 凌晨5点05分,值班律师回答“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2348在节假日服务“打折”么?记者元旦试了试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你拨打过么?为满足群众即时法律需求,我省温州、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7地推行24小时律师值班制,全天候为群众提供在线法律咨询。那么,“24小时”的承诺是真的吗?节假日期间会不会“打折”?

      元旦当天,记者亲测,有的地方凌晨时分依然有律师在线,也有个别地方存在接通不及时等情况。

      “喂,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1日凌晨5点05分,记者拨通了“0572-12348”湖州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约30秒左右,电话就接通了。很明显,值班律师的声音带着睡意,但还是耐心解答了记者抛出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通过省法律援助统一受案系统,记者了解到,1日0点、1点、3点,全省都有值班律师接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主要集中在舟山、丽水、金华等地。元旦期间,除了推行24小时律师值班制的7个地市,杭州富阳区、宁波各县区、诸暨市也在白天安排了值班律师,为来电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据统计,截止到1月3日16点,元旦假期里,全省共接通1469起法律咨询电话。其中最长通话为37分钟,来自舟山。

      “我为了帮助姐姐,弄得妻离子散,我可以和12348说吗?”1日0点刚过,舟山市一位男士打来咨询电话,值班律师鲍光亮耐心倾听该男士讲述自身工作、家庭情况,以及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形。随后,鲍光亮建议他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正当维权。男子连连道谢,满足地挂了电话。

      “半夜打电话来,多半是有心事,这个时段电话不多,听他倾诉不会影响到其他咨询者,也能更好地帮助到他。”鲍光亮说。

      元旦期间,浙江法律服务“不打烊”,值得点赞。但记者亲测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记者多次拨打嘉兴市“0573-12348”,均被提示该号码为空号;记者分别于1月1日12点31分、14点52分、14点59分、17点08分拨打温州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但打了2分钟,都未接通。

      后据了解,“0573-12348”之所以为空号,是因为嘉兴“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了法律咨询功能,暂停了“0573-12348”热线号码。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浙江省级层面一直提倡“12345”与“12348”双号并行,也就是说,两个号码都要打得通。对此,嘉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积极展开协调工作,争取早日实现双号并行。

      对于温州接听不及时的情况,温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节日期间白天安排2名值班律师、晚上安排1名值班律师,有时咨询人员过多,律师可能忙不过来,接下来会考虑在节假日期间增派值班律师。

    支持起诉,让她摆脱家暴婚姻


    □十多年遭受家暴欺凌,直至起诉离婚都不敢去法庭,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

    □通过援助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她终于走上了法庭,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

    □该案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更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暴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法律支持的重要信号。

      “你最近情况怎么样?”

      “还好,我一个人带孩子过呢。”

      “离婚以后,你是否要求过与他复婚,或者他是否要求过与你复婚?”

      “没有。我们离婚没几天他就再婚了,好像几个月后又离婚了。”

      ……

      这是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近日与一起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当事人张某的一段通话记录。尽管距离办结案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检察官仍一直牵挂着张某的情况。

      女子遭受家暴

      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求你们救救我女儿吧!”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的母亲打电话报警,称女儿张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这次从家里逃出来后又被其丈夫强行带走。老人请求民警能够解救被女婿“绑架”的女儿。

      老人的求助痛苦而无奈。在女儿的这段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这一恐怖的阴影,几乎从未消散过。

      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与王伟(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王伟动不动就殴打张某,还限制张某人身自由,不让其单独出门,也不让张某带身份证和手机……终于,张某忍无可忍,从家里逃出,结果还是被丈夫发现并被强行带走。

      接警记录显示:派出所民警接到张某母亲的报警后,立即与张某的丈夫王伟取得联系。王伟却称,他是带张某外出打工,并拒绝让张某返回。民警使用张某母亲的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其所在位置,张某不敢说出实情。民警要求让王伟接听电话时,电话立即被挂断,并一直处于拒绝接听状态。民警驾车在武邑县县城附近寻找未果,后到刑警大队寻求帮助。刑警大队通过查询发现,王伟正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往辽宁方向行驶。为劝说王伟返回,民警找到王伟的父母进行电话劝说。最终,在民警和父母的共同劝说下,王伟这才驾车返回武邑。

      2019年6月26日,张某向武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丈夫离婚。同年8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张某因为害怕被丈夫抓住殴打和失去行动自由,以“有病无法参与庭审”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由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婚姻乃人生大事,并非儿戏。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敬如宾。”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十多年,彼此携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婚姻生活。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关系暂时不睦,但不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会对孩子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极需要父母共同关爱才能健康成长。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彻底破裂。故为顾及子女之利益,家庭关系之稳定,社会之和谐,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

      201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与丈夫离婚,这令十几年遭受丈夫殴打和恐吓的张某痛不欲生,她来到武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2020年4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律师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调查后决定支持

      “家庭暴力案件你们检察机关能不能介入?”2020年4月初的一天,时任武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的李延灵,依据该院联合县司法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实施意见》,到辖区某律师事务所搜集农民工讨要欠薪案件线索时,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向他咨询。

      在李延灵的询问下,律师讲述了张某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和威胁,以致法庭开庭时都不敢出庭的遭遇。“这一次她又因为家暴起诉离婚,武邑县司法局指定我们所进行法律援助。这样的案子,要是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从诉权平衡、指控效果上应该更好一点儿。”法律援助律师充满期待地对李延灵说。

      回到院里后,李延灵向同行前辈请教,查询法律依据,并向衡水市检察院请示汇报。该院经初步研究后认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方系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护时,检察机关应予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李延灵等办案检察官吃了颗定心丸。随后,他们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

      “为什么要起诉离婚?”

      “丈夫经常殴打我,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

      “你是否有遭受殴打的证据?”

      “有。”

      “你还有什么要求?”

      “请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支持我起诉。”

      在认真查阅原一审法院卷宗,并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原一审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沟通后,办案检察官又向张某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通过查阅张某受伤的照片、微信通话记录、张某母亲的报警材料、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的丈夫王伟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王伟所实施的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

      “我局受理张某离婚一案,为切实有力维护弱势群体,望你单位支持起诉并帮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2020年4月12日,武邑县司法局向武邑县检察院发函表示。

      综上,武邑县检察院研究认为:武邑县法院第一次庭审未认定张某丈夫的家暴行为,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解。张某丈夫多次对张某实施家暴行为,已经造成其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等身体伤害,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丈夫未悔改,并对张某实行恐吓、威胁等精神伤害。张某系弱势群体,其婚生子女均未成年,理应维护妇女及儿童等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予支持起诉。

      依法支持起诉

      助弱女子勇敢走上法庭

      “在研究张某案能否认定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时,起初,检察官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李延灵介绍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表现形式为直接暴力和精神暴力(又称软暴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在办案工作中,检察官在咨询法院员额法官、资深律师后,发现对该案中家庭暴力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家庭暴力”的程度,各方也有不同的意见。

      经过多次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被殴打的证据仅有两次被打后的照片、一次报警记录,以及张某丈夫承认殴打过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零散的证据难以形成张某“多次”被打的证据链,其被强行带回被困家中无行动自由更是缺乏关键证据,认定其受到的伤害程度和被伤害频率次数是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难。但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武邑县检察院认为,张某遭受了殴打和威胁、恐吓,其诉讼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可以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支持起诉。

      决定受理此案后,该院向张某发出通知书,通知书除告知张某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此案以外,还注明了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附有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

      “张某与丈夫离婚纠纷,武邑县司法局移送我院支持起诉,本院决定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4月16日,武邑县检察院向武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时,还附有一册检察卷宗,后装在法院卷中,检察卷宗里有张某遭受丈夫家暴的主要证据:检察官询问张某的笔录、张某丈夫的微信语音文字整理、张某母亲报警记录及张某两次被打受伤后的4张照片。”李延灵说,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丈夫经常殴打她,她本人的意愿是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她起诉;张某母亲于2019年6月2日向派出所报警记录证明张某被其丈夫经常殴打,并在当日被强行接走的情况;张某两次被打后的照片证明其在2019年4月4日和5月27日被打后的情况;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丈夫在2019年8月13日与其微信聊天时承认曾动手打过张某。

      在提交法律文书及证据时,办案检察官还将办案中了解到的张某因受威胁、恐吓在第一次起诉庭审时不能出席法庭的情况向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和提醒。

      2020年5月26日,武邑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宣读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书》。张某因武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不再像以前一样害怕不敢露面,而是挺直腰板勇敢地与丈夫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离婚

      家暴受害人摆脱噩梦

      “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时有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法院对于张某及其丈夫的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婚生子情况、婚姻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后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该两份婚内财产、债务约定的协议显失公平,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提供的两份协议,依法不予采纳。

      2020年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张某与丈夫王伟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儿子,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女儿;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年7月1日,王伟提起上诉。2020年7月15日,衡水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女儿,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儿子,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支持起诉后,我们积极主动联系法院,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特别是张某丈夫上诉后,分析研判案件走势,及时掌握最终裁判或调解结果。”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在武邑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受伤照片、张某家人报警记录等,法院认为均系书证,有较高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结合家暴照片以及电话录音等多重证据,武邑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维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书中援引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财产分配上对张某进行了照顾和保护。

      “我已摆脱噩梦,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2021年夏天,办案检察官两次对张某进行电话跟踪回访。一是了解其离婚一年后,生活是否恢复了常态,是否有工资性收入,两个孩子是否得到了合理安排;二是了解其前夫是否对其生活进行骚扰,其精神状态是否得到了改善。张某告诉检察官,她现在外地生活,也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没有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支持起诉,就没有我现在平静的生活。”张某感慨地说。

    来源:检察日报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经人介绍,刘女士和李某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刘女士逐渐发现,李某不仅游手好闲,而且还有家庭暴力的恶习。李某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刘女士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暴力。

    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刘女士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并承担起赚钱养家的责任。

    事情往往事与愿违,随着孩子渐渐成长,李某不但没有任何改好的迹象,反而开始殴打和辱骂自己的儿子,为此,刘女士多次选择报警处理。

    家暴屡次发生,居委会和民警也多次对李某进行劝导和警告教育,但均无效果。

    为了让自己和孩子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刘女士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不仅不改善家庭关系,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出手伤人,并扬言若起诉离婚就做出极端事件。

    眼看李某的家庭暴力持续升级,刘女士带着儿子躲回了自己父母的家中。百般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再次向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建议她申请法律援助。

    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解答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因此,刘女士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本案中,鉴于李某的严重暴力倾向,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李某接近刘女士。

    最终,在法院、派出所民警、居委会等各方参与和努力下,刘女士与李某调解离婚,刘女士得以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家事或个人私德问题,更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由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闫 漫

    编辑:李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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