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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在婚姻介绍所怎么收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婚姻法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是什么关系婚姻家庭法进程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
首先彼此之间有吸引力;其次彼此能够容忍对方的缺点;再次彼此能够从对法昂身上感觉到为自己而改变;最后,持之以恒是婚姻长久的根本。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法的本质属性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2016-07-300更多回答(1)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是什么关系
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婚姻家庭法进程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法律制度 . [1]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自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夫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此即所谓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各国确认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形态。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而,各国立法莫不予以重视。从罗马法历经 2000 多年到现代法,夫妻财产从古代社会的普遍不承认,到近代资产阶级各国普遍确认夫妻财产制,从开始简单的夫妻财产制到日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总而言之,夫妻财产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经历了沧桑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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