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4:3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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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总要先商量好离婚的事项处理方案,比如同意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给多少、探望权几次、怎么具体探望,夫妻的财产都有什么、怎么分,对于借别人的债务是两人共同还、还是谁借的钱谁来还,对于出借给别人但还未收回的债权是由谁来往回催要等等——
上面的事项一旦谈好了,就总会想先写个书面的协议,双方签订确定下来。然后再约时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一旦对方不愿意、不配合了,还可以拿着这个协议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离婚,并抱希望于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内容来判决。
对于前者的情况,夫妻双方一致配合到民政部门去办理完毕了,那么自然可以,这里不说。但是一旦真的发生了后者的情况,还真能设想得如此顺利吗?这里,律师恐怕要给有此想法的人泼瓢凉水了。
一般情况当如果发生了一方反悔的情况,那么夫妻两人在离婚前所签订的这个所谓的“离婚协议”,并不有效。为什么这样说,律师这就来说说。
1、涉及双方离婚的内容,需要到民政部门将离婚手续办理完毕,才是真正生效的。要知道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现在还有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的时间要求,任何一方都可能在该期间反悔不予配合。而前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能够离婚,还要看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对方态度等情况,能否离婚成功最终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对方开庭时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根据实践经验看很大几率是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
2、涉及子女抚养及相关抚养费、探望权的内容,因为先有离婚才能涉及后续的内容,如果未能离婚,子女事宜一概不用考虑了。而且就算是能够同意离婚,但涉及到子女事项,因为这是一个父子、母子关系的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内容,离婚是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关系,但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关于由谁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事情,一旦有一方提出了不同于离婚协议的要求,那么还是得由人民法院来根据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结合父母双方情况的角度来重新考虑判决。
3、涉及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内容,同样得先离婚,才会涉及分割,否则人民法院也一般不会支持。而就算能够离婚,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分割约定,法院也仅是根据案件审理中夫妻双方的要求进行考虑,而不是简单按照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内容进行判决。
最后,再来说一点,前面说的这种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并不是说婚内财产约定无效,具体区别律师会再起一文说明的。
来源:检察日报
常说电视剧的情节过于狗血,但往往现实中的有些事,更让人觉得生活限制了自己的想象力。据近日媒体报道,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的一户人家11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在于,这户人家涉嫌“诈骗”的行为太过奇葩。他们在短短15天内先后结婚离婚23次,不仅有小叔子和嫂子结婚又离婚,还和嫂子的妹妹结婚又离婚,甚至都发展到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的地步。上演这出“闹剧”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假结婚和离婚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这样的事情并非个例,有的人为了买房子假离婚;有的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还有的是为了孩子上学,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不一而足。当人们通过假离婚来获得一些额外利益的时候,法律如何看待假离婚问题呢?
“假离婚”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通谋虚假离婚”。对于这种假离婚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论。有人认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本意不是离婚,只是试图通过离婚达到另外的目的,比如为了购房或者孩子上学等,一般离婚后还会复婚。既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离婚就是无效行为。但是也有人认为,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一方面,协议离婚在登记机关具有很强的公示效应,私密约定不能推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且民政部门也很难去调查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过度地寻求意思表示真实会有违婚姻自由原则,也无法通过事后是否复婚来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因为法律也确实没有禁止离婚后的人不能复婚。尽管在学理上有争论,但是认为离婚不存在所谓的真假的观点占据了主流。
尽管人们尊重离婚自由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但是离婚本身并非只是两个人的分开,而是会引起一系列的关联影响。这些影响是假离婚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的重要原因,也是让法律不得不介入的理由。一方面,假离婚可能会弄假成真,让原本没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只能接受离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假离婚会对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浙江丽水这户人家通过假离婚骗取更多拆迁补助款,比如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无论是对假离婚中夫妻的一方还是假离婚中涉及到的第三方,都在要求对假离婚进行规制。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就有规制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目的。
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介入和调整需要慎重,但也不能放纵不管。婚姻的本义注重感情的基础,但也必然涉及到利益的结合,因此在法律上就呈现出身份与财产关系的聚合。对假离婚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刀切并不合理,认定有效会对第三方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认定无效会影响到婚姻自由,因此区别对待离婚中的身份与财产关系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身份关系的效力可以尊重自由选择,但是财产关系可以单独确定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已经出现,只是需要更完善的程序性设计。
(作者侯学宾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本案情
周某和叶某曾系夫妻关系。2004年,叶某(女)与周某(男)婚姻存续期间,叶某与赖某(男)同居。周某得知后,认为叶某毫无家庭责任感,背叛婚姻。双方于2021年3月2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婚后双方有一个儿子周小某,生于1992年4月14日已独立。……男女双方离婚后,不得互相干扰对方生活。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原告周某于2022年1月17日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亮相诉讼请求:一、判决叶某赔偿周某婚姻家庭损害费及精神损害费80000元;二、叶某向周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裁判观点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关于周某提出要求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虽然周某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叶某存在“出轨”的证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表述可以认定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金额本院酌定为20000元。
2.关于经济补偿
关于周某提出的经济补偿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叶某常年在外打工,周某作为照顾婚生子周小某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理应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该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仅限于离婚时,法律并未规定离婚后仍然具有该项权利,周某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列举的前四项,也许我们比较容易识别。实践中还存在些不好认定为前四项的情形,但是如果该行为达到或突破了前四项的程度,也可能适用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常见的有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遵循民事法律上损失填平原则,即以过错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精损损害赔偿标准,则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主要考虑过错程度、行为手段、后果影响、双方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2.关于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其核心内涵是,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得到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一般应由法院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仅限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在离婚之后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将得不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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