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罗翔刑法学讲义想一想

时间:2022-10-29 23:36:08来源:法律常识

罗翔《刑法学讲义》中那些令人深思的语句-第二期

罗翔《刑法学讲义》中那些令人深思的语句-第二期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从人类有刑法以来,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刑法为了保护什么而存在? 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叫做规范违反说,犯罪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 与之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利益,这叫做法益侵犯说。

在哲学上,关于正义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论。道义论关注行为正义,功利论则关注结果正义,行为正义最骄傲的表达就是即便天塌下来,正义也必须得到践行。至于结果正义,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快乐,法律的正义一定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这两种观点,人类争论了几千年都没有争论清楚。任何一个问题都有正说、反说和折中说。折中说也许是最符合中道的一种观点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结果正义,又要考虑行为正义。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

首先,在入罪层面上必须考虑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就不构成犯罪。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在出罪层面上必须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它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对于伦理所容忍所鼓励的行为,没有必要发动刑罚权,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

法律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试图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永远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

我国刑法其实就是一种折中说,同时用法益侵犯说和规范违反说两种理论来支撑刑法的正当性,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一道限制;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必然是犯罪,除非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刑法既考虑法益侵犯说,又考虑规范违反说,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在人类历史上已经争论了数千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试图调和这两种矛盾。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而且通常能带来好的结果。比如,人为什么要诚信,因为诚信本身是对的,而且都能带来好的结果。当然,柏拉图把好的结果拉到了永恒的维度。也就是说即便你现在看不到这个好的结果,但是在永恒中必将看到好的结果。但是现代人很多不再相信永恒,以致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始终处于冲突之中。

大家都知道数学中的平行线,但是谁能画出真正意义上的平行线呢?无论你用何种仪器画的平行线,最终都会相交于一点。也许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就是人类画的两条平行线,只要足够长,我们所画的平行线依然会相交于一点。

你赞同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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