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5:1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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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因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真实分割”。“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但之后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这类案件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的裁判口径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全部有效”,另一派认为“离婚有效,财产分割部分无效”。这类案件极有争议性。下面就两派司法观点,分而解之:
一、认为离婚协议“全部有效”
理由是:“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与“真离婚”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即:自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在民政局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以以“假离婚”为名而随意变更民政局所留存的离婚协议,则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故离婚协议之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之风险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这种观点在前几年的判例中,是主流观点。
二、认为离婚协议中“离婚这部分内容有效,财产分割这部分内容无效”
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并非对实际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购买房屋规避限购政策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在于财产分割,而在于达到一方有购房资格的目的,进而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借助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视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经民政局形式审查后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虽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应当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即该财产分割条款仍可能存在双方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因而被判决无效的情形。
若离婚后双方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疑时,人民法院需要对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结合房屋限购政策、离婚情节、生活状况、经济往来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目前,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占主流地位,在多个判决中得以呈现。
我们举一个上海的经典判例来说明: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小刚(男)和小敏(女)登记结婚,小敏住进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
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因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
购房后小刚要小敏去复婚,小敏拒绝。
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
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故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虽然该案例中,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财产分割部分无效,但实践中如何评判“假离婚”非常难,双方前后的商议往往都在家中对话进行,不一定会留下协议、微信、邮件等书面材料。
一方说“我们是假离婚”,另一方说“你误会了,是真离婚”;一方说“离婚至今一直共同居住,所以是假离婚”,另一方说“这只是对你居住困难的照顾”或者“这只是为了不让孩子、父母知道,才离婚不离家”,所以实践中需要寻找种种证据来证明,比如亲友和邻居的证词、双方发生争议后的协商记录等。同时,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不一样,虽有判例在前,但案情各有差别,具体个案是否值得法官突破,也是一个重要考量。
两种司法观点都有其法律依据支撑,背后代表的是两种价值取向,如何抉择这是另一个宏大的话题。另外,我们也注意到:
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又联合发文《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希望这一系列组合拳,能减少炒房行为,规范房产市场,也彻底杜绝因取得购房资格而“假离婚”的现象,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本着和平解决的态度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夫妻存款、房屋、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等等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只需要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新生儿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件材料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需提前预约。
明天就是2021年了,民法典中正式施行,协议离婚面临着30天的离婚冷静期和最长30天的领证期。意思就是在夫妻预约后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然后回家冷静30天,30天冷静期过了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双方再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如果过期不去,则视为放弃离婚。再次申请仍然需要度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再来说说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本质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一旦签字并且在民政局留档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在被胁迫、欺诈等非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并且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或一方隐匿、欺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隐匿、擅自变卖的情形,也可以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很大的,并且离婚协议书一旦生效,在无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当然,这是建立在一方反悔的情况,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双方都有修改离婚协议书的意思,并且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依然不如民政局留档的法律效力大。
离婚协议书本身就是夫妻双方离婚时自行协商的表述,所以有很多地方是不严谨的,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建议还是找到专业的离婚律师去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准备的文书,在离婚协议书种,当事人应该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机关、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和数量、离婚原因等。
2、当事人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标明双方达成一致,自愿同意离婚;
3、未成年子女,或者还需要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来生活的安排,具体到随父母哪一方继续生活,子女的抚养费如何分担,另一方的探望权等权利如何实现。
4、夫妻财产的处理,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的债务如何偿还。在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上,如果夫妻双方的这个约定损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5、有住房或者居住问题的,还需要写明住房如何分割以及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6、一方生活有困难或者有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另一方有能力给与帮助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经济帮助的时间及内容;
7、其他与离婚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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