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0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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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是否该支持?
全国多地出现老人追索“带孙费”案件,专家称“老人有权追索”
带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这一职责在不少家庭里实际上由隔代的老人承担。
最近,山东济南一名老人起诉儿子索要两万多元“带孙费”获法院支持的案件冲上热搜。记者检索发现,全国已有多地出现类似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件。
这些案件引人思考:“带孙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老人是否有“带孙”的义务、是否有权利索要“带孙费”?老人索要“带孙费”的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闹上法庭
起诉儿子索要两万余元“带孙费”
最近,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老刘念及儿子刘某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刘某某还给老刘写了份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此后这一协议成了“空头支票”。老刘碍于亲情,多次与儿子沟通此事,但儿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老刘一怒之下,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刘某某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
经调解,刘某某不同意支付,开庭时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刘某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抚养孙子小刘并非老刘的法定义务。且刘某某在与老刘签订的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300元,但其却未依约履行,此举势必导致代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老刘付出增加。老刘不仅需要投入精力照顾小刘,还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以保证小刘的正常生活,老刘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刘某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最终,历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支付老刘“带孙费”两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除了上述这宗判决外,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共有三宗分别来自江苏无锡、江西萍乡、陕西丹凤的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件。此外根据公开报道,广东汕头、四川德阳、广西陆川等地也有类似案件。
“实际上,‘带孙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有些人的一些通俗叫法。”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律师表示,“所谓‘带孙费’,实质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照顾子女的职责时,对自己的父母代为照护未成年子女而支出费用的补偿或报酬。”
纠纷不断
有案件因“无因管理”产生亲子纠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所得的三宗案件中,一宗为无因管理纠纷,两宗为劳务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无锡中院二审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中,蔡婆婆与张阿伯系夫妻关系,张某某系张阿伯与前妻所生儿子。张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生育儿子张某,后于1999年离婚。2000年,张某某与缪某某再婚。蔡婆婆起诉说,自张某出生第二天起直至13岁,张某一直由蔡婆婆抚养教育。蔡婆婆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多年来一直要求张某某、缪某某向其支付张某的生活费、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但张某某、缪某某均不予理会。为此,蔡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缪某某以2017年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73866元为基数,参照离婚案件抚养费的标准,向蔡婆婆支付共十年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认为,首先,蔡婆婆主张因其照顾抚养张某,故而其与张某某、缪某某形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主张依据并不充分,在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继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亲情等因素而帮助照看孙子女(继孙子女)的情形。特别是张阿伯、蔡婆婆在近二十年前照顾张某,而蔡婆婆直至本案诉讼前从未主张过支付相关抚养费,直至张阿伯去世后,在双方就张阿伯的遗产(房产)发生纠纷的背景下,蔡婆婆才以无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诉讼,印证了在蔡婆婆、张阿伯照顾张某时,蔡婆婆与张某某、缪某某之间并无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退一步讲,即便蔡婆婆主张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成立,蔡婆婆在照顾张某这一事实发生近二十年后才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不支持蔡婆婆的主张。
在陕西丹凤县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因儿子儿媳外出打工,爷爷奶奶承担起了照管孩子的责任。老人声称,其与儿子儿媳“约定在代管期间每月支付2000元”,但从2016年起至2020年,老两口倾其所有、精心看护,儿子儿媳却毫不领情、违反约定,拒绝支付代管孙女的费用,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让人寒心”。老两口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约定的工资9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现因儿媳已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因此法院对老两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支持。
老人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人民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明确:老人对孙辈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在汕头市濠江区,2007年9月1日出生的女孩小陈在父母离婚后,由妈妈姚某抚养。后姚某因病去世,小陈跟着外婆李姨一起生活,外婆照顾她的生活起居,由此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其中李姨也承担了一定费用。当小陈考上某民办初中后,李姨为她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给付,但陈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姨将陈某告上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该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被告陈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却代替被告长期抚养孩子,所以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其代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法院酌定孩子每月生活费按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并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大量案例表明,老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基于家庭亲情和无私的爱。而一些老人索要“带孙费”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
“我国固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江西萍乡中院的经办法官在一起老人追索“带孙费”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或许‘劳务费’的提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老人的付出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事,作为晚辈要感谢老人的帮助,尊重老人的感情,体谅老人的辛苦,缺乏这份爱与关心,老人带孩子便会变成一种单向付出,心理上的失衡最终可能外溢,寻求法律的救助。”
父母的抚养不可或缺
游植龙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护孙子女、外孙子女时,往往需要一定的物质支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因而有权要求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子女予以补偿。
他解释说,对于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对此,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得很清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在子女抚养中,父母的亲自抚养照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子女尚年幼时,更需要父母的亲自教育和言传身教,这样才更有利于亲情的培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游植龙说。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来源: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带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这一职责在不少家庭里实际上由隔代的老人承担。
最近,山东济南一名老人起诉儿子索要两万多元“带孙费”获法院支持的案件冲上热搜。记者检索发现,全国已有多地出现类似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件。
这些案件引人思考:“带孙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老人是否有“带孙”的义务、是否有权利索要“带孙费”?老人索要“带孙费”的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闹上法庭
起诉儿子索要两万余元“带孙费”
最近,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老刘念及儿子刘某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刘某某还给老刘写了份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此后这一协议成了“空头支票”。老刘碍于亲情,多次与儿子沟通此事,但儿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老刘一怒之下,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刘某某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
经调解,刘某某不同意支付,开庭时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刘某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抚养孙子小刘并非老刘的法定义务。且刘某某在与老刘签订的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300元,但其却未依约履行,此举势必导致代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老刘付出增加。老刘不仅需要投入精力照顾小刘,还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以保证小刘的正常生活,老刘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刘某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最终,历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支付老刘“带孙费”两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除了上述这宗判决外,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共有三宗分别来自江苏无锡、江西萍乡、陕西丹凤的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件。此外根据公开报道,广东汕头、四川德阳、广西陆川等地也有类似案件。
“实际上,‘带孙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有些人的一些通俗叫法。”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律师表示,“所谓‘带孙费’,实质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照顾子女的职责时,对自己的父母代为照护未成年子女而支出费用的补偿或报酬。”
纠纷不断
有案件因“无因管理”产生亲子纠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所得的三宗案件中,一宗为无因管理纠纷,两宗为劳务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无锡中院二审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中,蔡婆婆与张阿伯系夫妻关系,张某某系张阿伯与前妻所生儿子。张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生育儿子张某,后于1999年离婚。2000年,张某某与缪某某再婚。蔡婆婆起诉说,自张某出生第二天起直至13岁,张某一直由蔡婆婆抚养教育。蔡婆婆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多年来一直要求张某某、缪某某向其支付张某的生活费、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但张某某、缪某某均不予理会。为此,蔡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缪某某以2017年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73866元为基数,参照离婚案件抚养费的标准,向蔡婆婆支付共十年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认为,首先,蔡婆婆主张因其照顾抚养张某,故而其与张某某、缪某某形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主张依据并不充分,在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继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亲情等因素而帮助照看孙子女(继孙子女)的情形。特别是张阿伯、蔡婆婆在近二十年前照顾张某,而蔡婆婆直至本案诉讼前从未主张过支付相关抚养费,直至张阿伯去世后,在双方就张阿伯的遗产(房产)发生纠纷的背景下,蔡婆婆才以无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诉讼,印证了在蔡婆婆、张阿伯照顾张某时,蔡婆婆与张某某、缪某某之间并无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退一步讲,即便蔡婆婆主张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成立,蔡婆婆在照顾张某这一事实发生近二十年后才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不支持蔡婆婆的主张。
在陕西丹凤县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因儿子儿媳外出打工,爷爷奶奶承担起了照管孩子的责任。老人声称,其与儿子儿媳“约定在代管期间每月支付2000元”,但从2016年起至2020年,老两口倾其所有、精心看护,儿子儿媳却毫不领情、违反约定,拒绝支付代管孙女的费用,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让人寒心”。老两口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约定的工资9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现因儿媳已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因此法院对老两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支持。
老人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人民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明确:老人对孙辈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在汕头市濠江区,2007年9月1日出生的女孩小陈在父母离婚后,由妈妈姚某抚养。后姚某因病去世,小陈跟着外婆李姨一起生活,外婆照顾她的生活起居,由此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其中李姨也承担了一定费用。当小陈考上某民办初中后,李姨为她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给付,但陈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姨将陈某告上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该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被告陈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却代替被告长期抚养孩子,所以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其代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法院酌定孩子每月生活费按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并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大量案例表明,老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基于家庭亲情和无私的爱。而一些老人索要“带孙费”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
“我国固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江西萍乡中院的经办法官在一起老人追索“带孙费”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或许‘劳务费’的提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老人的付出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事,作为晚辈要感谢老人的帮助,尊重老人的感情,体谅老人的辛苦,缺乏这份爱与关心,老人带孩子便会变成一种单向付出,心理上的失衡最终可能外溢,寻求法律的救助。”
父母的抚养不可或缺
游植龙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护孙子女、外孙子女时,往往需要一定的物质支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因而有权要求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子女予以补偿。
他解释说,对于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对此,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得很清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在子女抚养中,父母的亲自抚养照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子女尚年幼时,更需要父母的亲自教育和言传身教,这样才更有利于亲情的培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游植龙说。
来源: 羊城晚报
本期话题
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二)
本期《律师有话说》节目继续和大家分享民法典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依然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婚姻家事领域的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
本期律师嘉宾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詹惠玉律师
普法笔记
案情简介:余秀华2014年因“一位脑瘫患者的诗”成名后,其个人生活也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钟祥市公安局石牌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显示,2022年7月5日晚,余秀华酒后与其男友杨槠策发生争吵,杨槠策在二人争吵时开视频直播,7月6日余秀华看到该视频后便与杨槠策进行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槠策多次打余秀华耳光。另:2022年6月上旬,在神农架时,余秀华因杨槠策收他人所发的520元及1314元红包,双方发生争吵,杨槠策用手掐余秀华脖子。该协议书显示,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槠策向余秀华赔礼道歉;余秀华不再追究杨槠策因此事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此协议为一次性调解,无任何遗留问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协议盖有石牌派出所公章,并有当事双方签字,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这件事引发关注,是因为余女士和她男友之间1个多月前的婚礼获得巨大关注,而这两位在经济能力、思想深度和精神境界上的貌似不匹配,使得人们不那么看好他们的未来。二人都算公众人物,对于被关注都蛮看得开,而且似乎乐在其中,也表达了各自大胆直白的观点,所以今天我们也能借机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婚礼不到2个月,就发生了家暴,而这位男士因公开宣称“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引发很大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家暴,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且往往与弱势群体,女性、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联,而常常能引起网民的正义之声,但现实处理中,常常如果不是极端恶劣后果,依然在一些地区就被不了了之。所以借这个机会,有必要再次普及关于“家暴”的相关法律知识。
Q
所谓被逼迫动手,是家暴的理由吗?能减轻家暴者的处罚吗?
詹律师:
法律不会赋予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样一个所谓的正当性理由,所有的家暴,都敢说自己是被逼迫的,并总述说着对方的种种不是。但本案中的事件,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判断出,这位伶牙俐齿的男性对一位有行动和说话障碍的女性,单向地实施了多次打耳光,以及掐脖子的行为,符合家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即家庭成员中以殴打、谩骂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就属于家暴行为。与势均力敌的对打是有显著区别的。无论双方如何争执、吵架,都不会成为家暴的正当性的理由,因为家暴没有正当性。
Q
家暴是否只发生在夫妻之间?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属于反家暴法保护的范围吗?
詹律师: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但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对于同居伴侣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按反家庭暴力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将同居伴侣之间的这种暴力行为归属于家暴范围,受到反家暴法的保护。本案中,二人没有结婚登记,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已经举行婚礼并且同居生活,属于反家暴法保护的范围。
Q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一种隐私,而不可外扬,即使报警,警察也会常常劝解了事。
詹律师:
家庭暴力不是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忍气吞声会导致施害者持续实施暴力行为,而自身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长期危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学会向信任的他人或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援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当然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并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本案中,余秀华女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且她又属于残障人士,故此其男友的自我辩解,“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这种论调就显得非常低级,更加令舆论不能接受,受到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显然这位杨先生,对于家暴就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言之凿凿,还认为自己有道理,应该获得理解。其实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Q
如何处理家暴?
詹律师:
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在余女士的案件中,我们看见公安机关出警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杨先生向余女士道歉,双方和解,否则是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 | 汕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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