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0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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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因为感情破裂等各种因素,离婚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但除了离婚,还有一些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个撤销婚姻的案件】李某与江某婚后不久,李某怀孕,江某向妻子李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传染给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很小。后证明妻子李某确实未被传染,但妻子李某实在无法接受,就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后,宣判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小张和丈夫小林2020年登记结婚,登记仅1个多月,小林坦白他在婚前患有梅毒,小张陪同治疗至今未能治愈。小张考虑再三,认为这个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小林未向小张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与初某相识并相恋,后因性格不合王某提出分手,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威胁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经常家暴王某, 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初某威胁、恐吓的行为,让王某违背意愿做出了结婚意思表示,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综合考虑社会现实情况,对部分婚姻缔结行为,国家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是哪些行为呢?如何撤销?有什么法律后果?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虽有婚姻事实,但结婚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违反了结婚自由原则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类:
1、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一般理解为:危害对方当事人健康以及子孙健康,影响婚姻的本质的疾病。
可撤销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被撤销时开始,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非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后才没有法律效力,而是指整个婚姻事实)。
2、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婚姻状态还原为未婚。
婚姻被撤销以后,该婚姻关系可以视为法律上的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状态还原为未婚(仅指可撤销的婚姻可不计入婚姻史,有其他合法婚姻关系的正常记录)。
3、被撤销的婚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
只能视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被撤销的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保护子女利益,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未在规定
时间内撤销的法律后果
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的,超过了期限即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将视为自始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之后再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只能以离婚方式进行。
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被胁迫、被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撤销,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撤销。
申请撤销婚姻,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撤销该婚姻的书面申请;(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或者对方结婚前患病,且该病影响生育等婚姻本质的证明材料。
1、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若未做出撤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向法院申请
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不涉及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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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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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
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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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评析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
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END
来源 / 湖南高院
来源: 邢台开发区法院
最近大S和汪小菲离婚后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
娱乐圈里类似这种,前脚秀恩爱,后脚分手分到六亲不认的例子比比皆是,虽然明星的感情生活更为复杂,我也不敢多谈
但在普通人的圈子里,确实也不难见到分手分到朋友圈互黑互骂、在好友面前相互贬低,撕到人尽皆知的情况
虽然结束一段关系,多多少少都会有痛苦,你总是回忆和他在一起的点点滴滴,吃饭会想起他,听到某段音乐会想起他,看到某个相似的背影会想起他,分手或者离别时每个人都会痛,那是对那段关系的不舍,你还不习惯没有他的生活,这里更多的是一种习惯!
所以我想讲讲如何面对结束
中国有句话,叫做好聚好散好散,好聚当然很好,但是好散也同样难得!也很难!
有人会陷入到长期的怨恨中,认为分手都是对方有问题,虽然都已经分开了,但心里有一口气还没消,觉得太便宜他了,不想听到他的消息,见不得他过得好!
成年人的离开,大多都是静悄悄的
没有大张旗鼓的送别,也没有撕心裂肺的挽留。只是在心照不宣的默契中,从无话不谈到相对无言,从形影不离到天各一方!
苦苦追问,不如静静退场
一段关系中,沉默往往代表着结束。成年人的感情都是易碎品,经不起时间和空间还有荷尔蒙的考验
不属于你的东西,强求不来;不适合你的关系,强留不住
人心变了,感情没了,越纠缠,就越狼狈不堪,不如洒脱放下,给自己留一份尊严和体面
当分开降临,已经没办法再挽回的时候,如何完成这个结束?
最重要的一件事,你要给自己一个期限。
这个期限不用太近,三个月、半年都可以。可以选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比如第一次见面的日子,提前定好,利用这段时间和过去的自己告别,
如果对方已经离开了,这段关系里只剩你一个人回忆,除非突然收到什么新的信息,否则每一天都跟前一天差不多,日子就会这么周而复始地重复下去
所以要给自己一个期限:告诉自己比如(到今年十一)我们就彻底结束,你该起步迎接新的可能性
在这段时间里,你要和对方好好说再见,比如清理房间,你要清理的物品包括:他的衣服,他的洗漱用品,他爱看的书,他的零食,他的游戏机等,每整理一次物品就和他说一次再见,
这段时间允许自己怀念,怀念但不打扰,给自己一个过度的时间
有些人注定只能陪你走一段路,收拾自己勇敢前行!在一段关系里,努力过,付出过,无悔自己,如果到了不可缓和的地步也要体面说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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