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41: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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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小王(5岁)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诉争至法院要求离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为了方便刘女士照顾儿子小王的日常生活,同意刘女士离婚后暂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内,居住期限为五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并约定女方可以暂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内,且设立了居住期限。此时女方“离婚不离家”,对男方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所需而设立,因此通常情况下居住权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收益权,居住权人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同样房屋所有权人在此期间也不应出租该房屋,但如果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意义
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在现实中,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常常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设定回应了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需求,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社会价值。
来源:南沙检察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离婚不离家,经济账该怎么算?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一对夫妻离婚后还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男方还陆续转账给女方30万余元,女方也向男方转账8万余元。七年之后,男方再婚搬出,引发了一场官司。
社会复杂,婚姻也复杂,现实中有不少家庭离婚后两人仍然住在一起,还仿佛过着跟以前一样的日子,只是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而已。一起生活,金钱往来自然无法避免。那么,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经济账到底该怎么算?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官司,法院是怎么判的。
官司:离婚之后共同居住,转账30万该不该还?
杨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女士所有,杨先生还应支付婚生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杨先生再婚搬出。
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杨先生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向肖女士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其间肖女士向杨先生转账8万余元。
杨先生主张,其转给肖女士的款项系交由肖女士代为保管,现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债台高筑,要求肖女士返还代管的款项。
对此,肖女士有不同看法。她答辩称,两人并无保管合意,杨先生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转账横跨6年之久且数额较小、转账时间不固定。
判决:不能证明“保管关系”,驳回还款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肖女士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杨先生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
杨先生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先生与肖女士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之后共同居住 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法官说,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客观上是为继续维持家庭关系或帮扶一方,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共同抚养婚生子女等情形,经济上仍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且难以区分。但因夫妻关系已解除,两人的财产已非共同共有关系,在内、外部的经济往来中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杨先生所主张交由肖女士保管的款项发生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上存在长期、多次、转账金额较小等特征,杨先生主张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钱款性质的约定,因此承担败诉结果。
相关案例
离婚时隐藏财产,离婚后还能重新分?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重新分财产吗?此前,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官司,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
闹上法庭的这对夫妻年龄都在40岁左右。在法庭上,凌女士指责张先生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张先生偷偷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但她却分文未见。
法院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张先生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指出,由于张先生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律师说法
“3问”离婚财产分割
1问老公出轨,女方能多分财产?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等,不论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在女方名下,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离婚补偿。
2问配偶转移财产,如何维权?
陈奇斌: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谋划多年,将共同财产转移得所剩无几了才提出离婚。《民法典》对这种行为作出制裁,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上,删除了原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财产的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敲碎,有利于保护利益受损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问一方炒股赚的钱也是共同财产吗?
陈奇斌:个人婚前的理财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
说说“离婚不离家”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有一些离婚夫妻出于某些原因选择“离婚不离家”的方式继续共同生活。但是这种生活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财产混同有麻烦
“离婚不离家”的生活方式从法律性质上讲,应属于“同居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一方能证明同居后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财产是一方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二、共同债务难分清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有可能是共同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个人借的钱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但是如果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则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另外,虽然说“离婚不离家”仍是离婚状态,但是采取此种生活方式的离婚夫妻,对外则往往会隐瞒离婚的事实,仍以夫妻身份面对社会。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能够证明是夫妻共同举债或用于共同生活的话,债权人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何种债务,涉及共同偿还的可能性的时候需要分清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然后再确定应由谁来承担,一般来说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的身份关系而改变。
三、子女抚养纠纷多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抚育费的承担以及探望权等相关问题,双方都会予以具体明确。但是,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上述权利义务履行纠纷屡见不鲜。如果双方离婚后仍处于同居状态,各自对于孩子抚养的相关权利义务则很难分清,一旦发生纠纷,受损害的一方将难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维权将面临极大维权的难度。
“离婚不离家”,除了上述显见的法律风险外,还会存在如再婚风险、重婚风险甚至重婚犯罪等法律风险。总之,既然选择了离婚,就应当从身份上、财产上划清界限,分清彼此。这样不仅不会影响双方今后复婚的可能性,还会为今后的复婚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然不没有复婚可能的,建议更要放弃“离婚不离家”的念头。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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