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38: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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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年前,南宁男子蒙某用假名与马某结婚;8年后,他又用真名与温某结婚。2000年,马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温某也起诉离婚,但蒙某不想离。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蒙某有重婚行为为由,判决蒙某、温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蒙某被两次起诉离婚。南国早报记者 何定坚画
蒙某现年65岁。
1981年,蒙某以蒙某贵的假名字,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3个女儿。
1989年,在没离婚的情况下,蒙某用真名与温某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了两个儿子。
拥有两位“妻子”,终究纸包不住火:
2000年,马某诉至原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蒙某未与马某离婚,又与温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重婚行为;蒙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当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马某、蒙某离婚。
21年后,去年4月,温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蒙某离婚。温某说,蒙某对婚姻不忠,整天喝酒,玩六合彩,对她和孩子们不闻不问。从结婚至两儿子成年,对方从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几乎从不在家居住过夜,双方已无任何感情。
对温某的起诉,蒙某不予理睬,法院缺席审理。庭后,蒙某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结婚已经30多年。他觉得对不起妻子,表示要好好照顾妻子,让其下半生幸福。
法院认为,温某与蒙某登记结婚时,蒙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蒙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温某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关系应当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温某提起诉讼时,蒙某与马某已离婚,但重婚事由的消失不能带来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温某与蒙某的婚姻无效,目前判决已生效。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 李姗姗
来源: 南国早报
一、离婚时孩子判给谁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地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是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8周岁的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可见,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的判决通常是2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抚养,2岁到8岁的孩子看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就判给哪一方,8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选择。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时孩子判给谁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90后二孩母亲未离婚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形成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今天,这则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激烈的讨论。
事情要回到2017年 ,90后女子柯某与00后男子萧某相识。柯某比萧某大10岁,二人一见如故,经常相约外出。但柯某于2012年已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
一天,柯某丈夫在街上撞见二人,当即大怒,强行将柯某带回老家。柯某后离家出走,返回上海。
柯某自认为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回到上海后找到萧某与其同居,后生下一子。
柯某丈夫得知后报警,经审查,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慧琴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分居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婚内一方出轨并且与他人生小孩一定构成重婚罪吗?有外遇算不算重婚罪呢?
带着这些网友最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陈鹏飞,听听律师的专业解答。
Q 新闻晨报周到:柯某认为分居就代表离婚,那分居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要分居多久,满足哪些条件?
A 陈鹏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才会解除。通俗地说,解除婚姻关系必需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行。
夫妻双方不论分居多久,都不会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可以帮助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Q 新闻晨报周到: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 陈鹏飞: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重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
3.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对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即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重婚。
Q 新闻晨报周到:婚内一方出轨并与他人生小孩一定构成重婚罪吗?
A 陈鹏飞:这种情形不一定构成重婚罪。行为人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满足了该罪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客观上,还是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重婚的行为,即有无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判定,主要看同居双方主观上是否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是否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是否在人际交往中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等。与他人生孩子的原因和目的多种多样,比如:一夜情、借腹生子、长期偷情等,不能凭借表象就直接判定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Q 新闻晨报周到:若婚内一方有外遇,算不算重婚罪呢?
A 陈鹏飞:通常我们理解的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了超出友谊的关系,大多是隐秘而短暂的相会。如果婚内一方发生了没有同居行为的外遇,通常是不能构成重婚罪的。如有同居行为,参照上一个问题中关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判定。
Q 新闻晨报周到:重婚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 陈鹏飞:重婚罪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在刑事方面,构成重婚罪的人员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民事方面,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请求配偶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否向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请求民事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在婚姻中享有的权利,对无过错方的精神甚至家庭财产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Q 新闻晨报周到:发现另一半出轨,该怎样维权?
A 陈鹏飞:比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或是咨询法律人士后,若认为出轨者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可以考虑去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举报。
当然,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搜集对方的出轨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出轨方给予损害赔偿,甚至是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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