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1:44:13来源:法律常识
小王与小张因互相爱慕而交往同居,一年后,小王发现小张是已婚人士并且还有孩子,小王无法忍受欺骗,要求和小张分手,小张写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保证与xx年xx月xx日前办完离婚手续,并与小王结婚;如有违反,任由小王处置,赔偿一切损失,绝无任何怨言。
但经过多次催促小王还是没有见到小张的离婚证,甚至在几个月后小张逐渐与小王断了联系,小王一怒之下找到律师咨询,希望提起诉讼,解除与小张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小张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元。
小王可以要求小张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未婚同居即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目前该种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作干涉。但是,如果同居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是自愿行为,青春自然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双方分手后,认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这种观点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传统的道德观念冲突。因此,法律上并不承认青春损失费。
本案中,小张作为一位已婚人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王同居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对一方的合法婚姻也造成了威胁。阿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可以受理。至于小王主张的青春损失费,法律并未规定此赔偿项目,除非小张自愿支付,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说法,我国法律未作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许多追讨青春损失费的女性均以败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