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7:13: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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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题:聚焦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阳、齐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完善促进男女平等顶层设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为此,本法制定了多种措施加以保障——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这些规定包含了推进性别平等理念、消除实际存在的性别歧视两类目标任务,特别是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基本判断标准,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本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这部法律着力研究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蒋月建议,加大劳动监察等执法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订后增加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回应了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老大难”问题,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细节之中凸显了关爱帮扶困难妇女的立法导向。
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务等。
郭林茂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李明舜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保障困难妇女权益的措施,使保障的对象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实现精准帮扶。
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项措施,鼓励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消除生育歧视、性别歧视,需要建设更多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支持。”蒋月认为,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已婚已育员工履行家庭义务提供方便,国家可以通过减免税负等办法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多方共赢。
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也要兼顾男性共同育儿的需求,让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考家庭教育指导师做副业,轻轻松松月入两万。”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人在社交媒体或手机上,都收到过类似广告推送,看了有些心动,但也一头雾水:家庭教育指导师是怎么回事?
根据人社部今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家庭教育指导师”已正式成为国家新职业。
不过,就在今年11月初,教育部、人社部、全国妇联也曾联合发文提醒公众,有些机构打着高薪旗号,招用“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严重扰乱培训市场秩序,误导社会公众,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新职业刚上新,市场就鱼龙混杂,该怎么办?要成为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有吗?哪些人才能胜任?昨天(10日)举行的长三角家庭教育高级研修班上,上海开放大学正式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师课程方案”,该方案从公共政策研究、实践需求调研、专业课程研发、培训组织实施、考核评价认证等方面进行了一体化设计,探索出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的“上海标准”。
计划5年内面向中小幼教师铺开,实现培训全覆盖
上海市特级教师、宝山区机关幼儿园园长蒋静,把最近两个月的双休日都贡献给了“家庭教育指导师”课程培训。尽管她已有38年的教龄,但这次培训仍让她感到“很不一样”,受益良多。
比如,老师到新生的家里家访,到底该多问还是多听?如何快速和家长建立起联结和信任?“很多人可能认为,当了老师自然就可以指导家庭教育。但这种指导往往是经验型的,还带着不少个人色彩。”而蒋静的最新感悟是,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能够让原本要靠教师个人慢慢摸索而获得的家校互动技巧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具备更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完成此次培训后,蒋静第一时间就把自己学到的“金点子”带回幼儿园,与园内教师共同分享。
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学习和培训需求就日渐旺盛。
此外,伴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上海中小学全面启动“全员导师制”。对于18万沪上中小幼教师而言,想在当好学生“良师益友”的同时,成为家、校沟通的桥梁,掌握全面、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是当务之急。因此,此次最新发布的上海版“家庭教育指导师课程方案”,将培训对象首先定为学前与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根据方案,计划在未来5年内面向上海所有中小幼教师铺开,实现课程资源与培训人次的全覆盖。
除了面向基层一线的广大教职员工,家庭教育指导师课程方案中的培养对象还包括相关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者以及有志于从事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人员。
“通识+定制”,回应家庭教育中的现实难题
如何厘清亲子权利边界、家校权利边界、家庭教育权利边界?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隔代关系该如何正确调适……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课程方案对家庭教育指导中常见的、典型的具体问题都设置了案例分析、辅以解决之道。
上海市特级校长、进才中学北校校长金卫东坦言,此前培训市场充斥的所谓“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在教学主体、对象、课程、教学组织、学习效果评估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标准,加之不同区域、机构、专业组织的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学习者体验、学习效果和行业发展。而此次发布的课程方案在基层学校及教师中有较强的现实需求和较高预期。
“教师在工作中遇到的家庭教育问题,往往既有共性又存在较大的学段差异。”上海开放大学副校长王伯军介绍,最新发布的课程方案包括“通识模块”和“学段模块”两个部分,其中,“通识模块”由基础理论、政策法规、协同关系和实践指导4个模块构成;“学段模块”有学前阶段、小学阶段和中学阶段3个可供选择。每个模块均包含课程理论讲授、实践技能训练及家庭教育实践项目实操,也可按照学段进行细分,通过“通识+定制”的培训模式,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多样学习需求。
纳入师资培训体系,不增加教师额外学习负担
上海开放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张志京表示,作为课程方案的研发方,为了让课程方案更具针对性,开大的研发团队一方面加强基础研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基础调研,通过设计家庭教育学习需求调查问卷,调研了潜在学习者和已完成相关培训的学习者,从而精准把握学习者需求。
调研发现,当前上海家庭教育指导者的学习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在已担任全员导师的受访教师中,86.5%的教师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学习的意愿较强,但仍有52.04%的被调研教师没有参加过相关培训,工学矛盾是制约他们学习的最主要原因。
为此,此次的课程方案尝试将中小学教师群体的培训与上海市师训平台对接,纳入上海中小学教师全员导师制师资培训,在丰富中小幼教师终身学习研训内容的同时,不增加老师额外的学习负担。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证书。
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孙云晓看来,上海此次推出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课程方案在全国同类课程方案中突显现代感和独创性,并有较强的可行性,与现实结合密切,将有利于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师人才培养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科学化。
来源:央视网
新京报讯(记者冯琪)9月29日,针对一些机构打着高薪旗号,招用“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的现象,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提示称,以“家庭教育指导”等名义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指出,近期,发现有一些机构打着高薪旗号,招用“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严重扰乱培训市场秩序,误导社会公众,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联合提示:
一、家庭教育指导是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重在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掌握科学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二、“家庭教育指导师”尚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相关主管部门未颁发或授权颁发“家庭教育指导师”证书。
三、“家庭教育指导师”不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资质要求,不能招用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
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对象是成年人,以“家庭教育指导”等名义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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