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8:12: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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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双方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哪些呢?大部分人最熟悉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要求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权利,除此之外还这几个权利,或许您还不一定知道,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主张
1. 请求过错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婚外情 家暴 与他人同居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都要在离婚时给无过错方损害赔偿金
2. 请求家务补偿金的权利,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 请求支付困难帮助款的权利,根据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个帮助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来定
这些都是法律给您的权利保障,或许您用不到但一定要知道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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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和叶某曾系夫妻关系。2004年,叶某(女)与周某(男)婚姻存续期间,叶某与赖某(男)同居。周某得知后,认为叶某毫无家庭责任感,背叛婚姻。双方于2021年3月2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婚后双方有一个儿子周小某,生于1992年4月14日已独立。……男女双方离婚后,不得互相干扰对方生活。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原告周某于2022年1月17日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亮相诉讼请求:一、判决叶某赔偿周某婚姻家庭损害费及精神损害费80000元;二、叶某向周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裁判观点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关于周某提出要求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虽然周某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叶某存在“出轨”的证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表述可以认定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金额本院酌定为20000元。
2.关于经济补偿
关于周某提出的经济补偿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叶某常年在外打工,周某作为照顾婚生子周小某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理应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该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仅限于离婚时,法律并未规定离婚后仍然具有该项权利,周某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列举的前四项,也许我们比较容易识别。实践中还存在些不好认定为前四项的情形,但是如果该行为达到或突破了前四项的程度,也可能适用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常见的有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遵循民事法律上损失填平原则,即以过错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精损损害赔偿标准,则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主要考虑过错程度、行为手段、后果影响、双方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2.关于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其核心内涵是,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得到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一般应由法院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仅限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在离婚之后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将得不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斗小三是永远是一个不缺观众的话题,面对“纯,属虚构;乱,是佳人”的小三,原配该怎么做,才不会让渣男在伤口上继续狂妄地撒盐?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千丝万缕的小三”,你是选择当街决战?还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呢。而无论你选择怎样做,首先,要掌握对方出轨的证据。
我们珍视爱情的美好,尊重婚姻的神圣,但如果婚内夫妻有一方出轨,你该如何锁定出轨证据呢?出轨方应该负有何种法律后果?
“出轨”即俗称的“婚外情”,法律的讲法是夫妻不忠行为,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同居、通奸、重婚。
三种不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其后果
1、通奸
定义——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后果——通奸其实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赔偿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以通奸为由请求赔偿是没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
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重婚
定义——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
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同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夫妻不忠行为的取证方法及注意事项
首先明白,在民事诉讼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婚姻问题的举证容易侵犯隐私权,收集证据需要特别小心。
1、“捉奸”尽可能邀伴同行。
当知道对方准备或者正在与他人通奸时,尽可能邀请二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起前往捉奸,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一旦涉诉,证人很重要。
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事实成立。
3、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
对于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4、监听监视须谨慎
非法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看起来效果很好,但是这样收集的证据容易因为违法获取证据而被排除,同时还可能因为侵犯第三方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监听监视需谨慎而行。
附:“小三”的法律风险告知书!
小三,是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蔑称,小三对美满幸福的家庭来说,打击往往是致命的。下面,我们就来理一理做“小三”的相关法律风险,顺便归劝“小三”们趁早改邪归正。
一、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出门就有可能被暴打。
小三街头被暴打的新闻我们已屡见不鲜,小三每次出门时想必都心惊胆战,如果不小心被大嫂撞见的话,等待自己的将是一顿暴击!
二、可能涉嫌重婚,有坐牢的风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男方送的房子、车子,随时有被收回的可能。
前一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郎教授睡了美女空姐后,联合大嫂把送出去的房子又要了回去的经典案例使得很多小三夜不能寐。说不定哪天一觉醒来了,房子突然就没了。各位小三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小心身边那个说最爱你的男人提了裤子不认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最后还是要说一句,爱情的美好和婚姻的神圣不是放在嘴上说说的,也不是写在纸上用来供养的。家和万事兴,且行且珍惜,祝各位家庭幸福!(来源:法律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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