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为什么注重证据意识,恋爱关系法则

时间:2022-11-20 18:5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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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的法则》:婚姻和亲密关系是在爱的法则中体验真情、寻找自我
  • “铲屎官”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 最高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本月施行!家暴能否迎刃而解?
  • 《爱的法则》:婚姻和亲密关系是在爱的法则中体验真情、寻找自我

    什么是彩礼?彩礼在哪种情形下应予以返还?


    哪些人需要签婚前协议?婚前协议如何签?


    什么是家庭暴 力?向法 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什么手续?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以上几个问题,不知道有多少人了解呢?


    你从什么时候开始意识到,经营一段美好的婚姻,除了需要智慧,还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呢?


    我是看到《爱的法则》这本书后,才有了一些清醒的认知。


    有的事情没有亲身经历,就不知道它的重要性。


    有的事情现在没有在自己身上发生,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也不代表不会在身边的人身上发生。


    了解一定的法律常识,懂得运用法律的武 器保护自己,对维持一段美好感情有着重要意义。


    《爱的法则》是法学博士、资 深婚姻家事律师杜志红所著,书中涵盖了女性一生各个阶段的婚恋法律指南,从恋爱,结婚,亲子家庭等各种实际问题出发,帮助我们解决真实生活中的烦恼和纠 纷,获得人生的圆 满。


    书中归纳了80个恋爱婚姻案例,皆来自于蕞高人 民法 院和各高 级人 民法 院的官方图书、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有一定的权 威性。


    这些案例呈现了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司法适用现状,有利于我们对现实问题形成合理的法律预判。


    除此之外,书中还涉及20个热点问题,是人们在生活中可能遇到和关心的问题,皆来源于作者在法 院挂职锻炼、日常案件代理和普法宣讲的经验。


    今天,我选取其中6条,我和身边朋友更关心的话题分享给大家,在我看来,这6条也是每个女孩都该了解清楚的法律常识,要牢记在心。


    1.什么是彩礼?

    关于什么是彩礼,我国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


    也就是说,给付的财务要构成彩礼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必 须以结婚为目的。

    二是必 须是当地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

    三是给付的财物金额价值较大。


    在什么情形下应予以返还彩礼?


    第 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 二种,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第三种,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无法维持当地蕞基本的生活水平)


    在婚约财产的纠 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蕞终未登记结婚,人 民法 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第2种和第3种情况,以双方离 婚为条件。

    2.什么是事实婚姻?

    这点主要表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关系。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向人 民法 院提起离 婚诉讼的人 民法 院应告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只有领 取了结婚证,男女双方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领证的那一刻起,他(她)所挣的每一分钱、继承和受赠的每一份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女性在婚姻中遭遇家庭暴 力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 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 绑、残害,限 制人身自 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 力不是家务事,更非“家丑不可外扬”。


    受害的女性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公 安机关以及本人所在单位或加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受害人可以通过报 警由公 安机关出具家庭暴 力告诫书或向法 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


    受害人应有意识地留存被家庭暴 力的证据。


    在面对恐吓威胁时,我们不能一味荵让,应积ji寻求家人或专 业人士的帮助。

    4.父母为婚后子女买房出资的款项应如何定性?

    父母为子女买房,蕞好在子女婚前全款出资,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在子女婚后买房时出资,蕞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


    也可以在支付买房款时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短 信、电话录音等证据。

    5.男女双方同 居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另一方应该偿还吗?

    认定同 居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借款的事实需发生在同 居期间;二是借款需用于满足双方同 居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除此之外,同 居期间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

    6.父母离 婚后,一方不积ji探望子女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离 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




    亲密关系中的各种典型问题,我们应该理性面对。恋爱中的争吵不可避免,如何减少情感纠 纷,避免人财两失;有时婚姻会有波折,有高 潮也有低谷,如何与伴侣营造舒 适和谐的亲密关系;从二人世界到三个人四个人或者五个人的大家庭,孩子的到来,既让我们看到未来,又会对家庭造成巨大冲击,如何运用法律武 器保护好自己的婚姻和家人?倘若我们蕞终无可避免的迎来亲密关系的伤痛甚至终结,如何走出伤痛、体面的分开……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人并不是天生就会爱,爱是后天习得的能力,《爱的法则》这本书,让我们了解到如何运用民法典的婚恋法律常识,帮助自身增强获得幸福的能力。

    “铲屎官”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原标题:“铲屎官”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近年来,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汪星人”“喵星人”作为“家人”和“朋友”,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伤人、买卖等纠纷,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那么,养宠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几起涉宠物纠纷案件作出提示。

    两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 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在公园帮其遛狗时,其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住。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邓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两只狗打架,她拉架的时候自己也被原告的狗咬伤了,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首先,事情起因为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柴犬引起。其次,动物不具有理性,在两只犬撕咬打斗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掰开巨贵犬嘴巴,理应知悉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损害。因而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邓女士宠物医药费8200元。

    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 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2021年1月,舒先生通过微信在汤先生处订下一只英短猫,购猫款16500元,聊天中汤先生多次保证该猫是健康小猫。双方达成合意后,汤先生通过顺风车将小猫发送给了舒先生。接到小猫后,舒先生发现猫患有耳螨及猫癣,且颜色与约定不符。几天后,舒先生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拉稀,汤先生回复称是猫粮导致并保证没有别的问题。不放心的舒先生遂带猫到医院进行试纸检测,经诊断确诊患有猫瘟。在此过程中,汤先生承诺出问题可退款。但当猫瘟病情确诊后,其立即将舒先生电话拉黑,微信也不回。舒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汤先生返还购猫款、支付小猫医院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达成购猫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舒先生购猫时,汤先生承诺猫无健康问题,但舒先生购买后当日即发现猫有健康问题,后续又发现猫有其他问题,并为此支出就医费用,汤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舒先生有权要求汤先生退还购猫款并支付就医费用,同时舒先生应将涉案小猫退还汤先生。关于舒先生的其他诉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 服务方被判赔偿

    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将自己两条宠物狗放在赵女士处寄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两条狗每天的看护费为70元,寄养时间为24天,汪先生共支付寄养费1315元。寄养期间,汪先生从赵女士处得知,其中一条金毛犬死亡。汪先生表示,该条狗送至赵女士处寄养时,并未发现异常。他认为赵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自己的宠物狗死亡,汪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寄养费用并赔偿损失。

    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让她退还寄养费用。自己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带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狗掩埋了。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汪先生与赵女士之间形成口头协议合同,赵女士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现虽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故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观察思考

    爱宠有“道” 依法维权

    近年来,昌平区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主要分为宠物“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导致受伤和非接触性宠物侵权两大类。经统计,宠物饲养者承担全责案件68件。二是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现象突出。线上交易仅有商家单方的照片、视频或文字描述,买家掌握信息不对称,选定拟购宠物后容易被商家“偷梁换柱”,通过“以次充好”谋取利益。三是个人寄养占比高。朋友、亲属之间或通过闲鱼等网络平台寻找的个人之间发生的宠物寄养纠纷多发,双方以口头约定为主。四是受害人维权举证困难。当事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意识弱。

    生活中,小区遛狗不牵绳遭遇狗咬狗、电梯内宠物猫乱窜致乘客受伤等事件屡见不鲜,对此,法官提示,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失控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被侵权人则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伤情、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相关照片及视频材料,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宠物,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针对部分爱宠人士喜欢网上购宠的行为,法官提示,网购宠物猫腻多,品种色号不符、贩卖“星期宠”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消费者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帆 吴鹏莹 牟文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最高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本月施行!家暴能否迎刃而解?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反对并惩戒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是多年来公众关心的议题。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于本月开始施行。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此次的新规能帮助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冻饿、经常性侮辱等均属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此次《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的一项重要非诉法律措施。随着家庭暴力形式的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和明晰,从而保障了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暴的侵害。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纠纷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到对方工作场所、近亲属住所骚扰,或者为了解对方近况在其下班、出门后进行跟踪。“这种骚扰、跟踪的情形若达到经常发生的程度,便构成家暴行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当事人可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这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规定》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解释,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是夫妻一方,而家暴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如儿媳经常辱骂同住的公婆也属于家庭暴力。

    此外,在婚姻或恋爱关系结束后,遭遇前任恐吓、骚扰不构成家暴。如最近山东莱阳发生的“雨衣男”暴力拖拽母女事件,该男子为被害人前夫,趁被害人回家之际强行闯入家中骚扰。此种前夫(妻)或前男(女)朋友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可以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电话录音、短信等可作为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当事人在面对家暴时往往碍于面子、担心处境恶化等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鉴定伤情等途径收集证据。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除了口头陈述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导致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为解决举证难题,《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证据。据此,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法院提交。

    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还重申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获取、提供、认定等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了暴力行为,是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及时认定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申请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现实生活中,很多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想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只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小芳是一位全职妈妈,去年与丈夫发生了一次激烈争吵,丈夫对其拳脚相加,此后便经常对小芳谩骂、侮辱甚至殴打,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小芳顾及到年幼的孩子,决定维持完整的家庭,同时又亟需制止丈夫的家暴行为。此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最佳的权利救济方式。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应该怎样申请呢?家庭暴力受害人作为申请人,以施暴者为被申请人,向二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具体到本案,小芳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责令其停止可能影响小芳和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行为。

    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患有智力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也能及时保障,《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对此,《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离婚认定不能仅依据保护令

    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会产生很多法律后果,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施暴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那是不是申请人依据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法院就会认定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要求便捷快速,与诉讼中经过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存在本质不同。同样是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较离婚案件要低。有些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即只是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此种情况下更不能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简单认定家暴事实。

    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提供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自己存在被家暴的事实或现实风险,法院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较大可能性,即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若想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就家庭暴力事实进一步举证,比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或者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等。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或者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总是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作为借口,但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暴行为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自己所在单位、当地村居委会、妇联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还要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历资料等;并注意留存相关视频资料、录音等。以上证据均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依据。

    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制度法律层面的支撑,人们还应把制止家暴视为一种道德自觉,及时对受害者施以援手,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关怀,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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