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附近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江西南昌律师黄文欣简历

时间:2022-11-20 22:1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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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南昌律师黄文欣
  • 婚姻家庭普法手册广受欢迎
  • 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律师熊昕被控“辩护人伪证罪”缘起一桩强奸案
  • 江西南昌律师黄文欣

    黄文欣律师,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有过在法院、公证处的工作经历,曾办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民事案件,担任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辩护人,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坚持不忘初心的信仰,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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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普法手册广受欢迎

    本报讯 刘哲平 新法制报记者淦丹丹 曾而礼报道:“老百姓对法律法规不太懂,我们需要学习,感谢你们来我们社区普法,我要为你们点赞。”73岁的龚炳根老人的一句话,胜过了万千赞美之词。

    2月27日上午,本报联合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第38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推出“法治青山湖”谢家村社区普法专场,“公益律师”热情地为居民答疑解惑。

    当天,五位“公益律师”还与谢家村社区“结对”,今后将承担社区的法律咨询工作。

    “公益律师”为市民解答疑惑(摄/新法制报记者秦方)

    居民赶早等待见“公益律师”

    27日8时45分,在南昌客车厂住宅区的休闲广场上,已经聚集不少居民,他们说,看到社区通知今天有“公益律师”上门服务,特别赶早来此等候的。

    “我是来帮一个老姐妹咨询法律问题的。”社区的张婆婆说,她的老姐妹生育二男一女,名下有一套房子,丈夫几年前去世。考虑到赡养问题,她与三个子女在亲戚的见证下,协议约定她轮流到三个子女家生活,生活费从存款中支付;百年之后剩余的存款、房子由三个子女按比例分割。不知道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张军华律师分析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协议确认了你老姐妹对财产的所有权,轮流赡养、遗产分割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活动当天,也有不少市民带着案卷材料,来到活动现场咨询。

    市民李先生自称“老朋友”了,他因一起刑事案件多次咨询了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刘太金律师,这次带着新的进展情况来与律师沟通,他非常感谢“公益律师”活动这个平台,能让他结交这么多热心的律师。

    家装两个水表数额相差大咋办?

    “我怀疑自来水公司的水表有问题,但工作人员认为新水表相较老式水表更灵敏而已。”居民胡先生说,“几年前,换了新水表,与安装人员沟通后支付安装费加装自行购买的一个水表,至今日同一水管两个水表数额相差3倍,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管两表数不同,暂时无法确定哪个水表存在问题,建议将两水表同时拆下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后做出结论。”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罗元律师认为,若是自来水公司水表存在误差,自来水公司与居民之间是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自来水公司此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自来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益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也引起了不少旁观群众的讨论。今年73岁的龚炳根老人,是原客车厂的职工,曾经做过安保工作,也对法律很感兴趣。“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不太懂,我们需要学习,感谢你们来我们社区普法,我要为你们点赞。”

    “公益律师”也纷纷表示,老人的一句话,胜过了万千赞美之词。

    婚姻家庭普法手册受欢迎

    婚姻家庭问题历来是“公益律师”活动的咨询热点。市民雷女士是一位单身母亲,她说,与丈夫离婚也是缘于当初丈夫的婚前承诺未兑现,原本丈夫承诺,等生完小孩后,会把一间门面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儿子出生后,他却不愿办理,因此离婚了。

    “后来他再婚了,今年我儿子生病了,没钱治疗,我能否要求他兑现以前的承诺,或者要求他出治疗费用?”雷女士希望律师能支招。

    “你这种情况,在《南昌市家庭法律顾问手册》中都有相应的案例,可以拿回去多了解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王军成律师一边介绍,一边耐心为其分析,你前夫对你的赠与承诺是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后来男方反悔,证明他已经撤销了赠与。因此,你们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了,但是前夫与你儿子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因此,你可以要求前夫承担治疗责任。

    在现场,由青山湖区司法局赠阅的《南昌市家庭法律顾问手册》,是一本涵盖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答集。现场赠阅了《南昌市家庭法律顾问手册》180本,其他普法资料300多份。

    “公益律师”与谢家村社区“结对子”

    作为“法治青山湖”谢家村社区普法专场主办方,青山湖区司法局副局长万鹰也在现场与居民互动。她说,基层普法工作无法一蹴而就,从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开始普及法律法规,需要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家,建立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

    “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秉承“走进一个社区,改变一些人的观念”,继续为基层普法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活动当天,来自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张军华律师、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罗元律师、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江雄元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王军成律师,与谢家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周梅英互留联系方式,正式“结对”成功,他们将承担来自谢家村社区和居民法律咨询工作。

    咨询实录

    “朋友圈”买到假货怎么维权?

    市民赵女士:我朋友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产品,我买了近7000元护肤品,感觉有点怪,我就寄给该护肤品公司进行验证,书面证明是假货。我知道朋友微商并无实体店,钱是直接转给朋友的账户。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王军成律师:现在通过朋友圈代购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出售的产品质量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引起很多的纠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朋友之间购物如果证明是假货,作为销售方的朋友是要承担责任的。可以把与朋友之间的信息沟通内容作为电子证据进行保存,依法维权。

    月息3分是不是高利贷?

    市民赵先生:我借了别人200万元,打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这是高利贷吗?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江雄元律师:法律上并没有高利贷的法律称谓,这是民间称谓。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约定年的利息(即月息2分)是予以支持的,年利率超过24%至36%的利息(即月息3分)的部分如果已经支付那么法律也是支持的,如果尚未支付则只需以24%的利率支付利息,超过36%利率的部分即使支付了也可要求返还。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行为可反悔吗?

    市民王先生:我和妻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将夫妻存续期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儿子。可是前妻现在反悔,要求撤销上述离婚协议。请问,她是否有撤销权?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夫妻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审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律师熊昕被控“辩护人伪证罪”缘起一桩强奸案

    会见一名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后,江西籍律师熊昕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

    熊昕被起诉的罪名为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因是他在一次会见时没有关门,与当事人的谈话被附近的一名民警听到了。民警认为律师在教唆嫌疑人作伪证,随即将其举报。

    从2018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起,熊昕一直未认罪。他表示自己只是帮当事人归纳事实要点,是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今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时,他在庭上表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熊昕案很快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上海律师邓学平曾撰文表示,“虽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被监听早在2012年就被写入我国刑诉法,但实践中,会见被监听的现象远未断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则认为,律师是否构成辩护人伪证罪,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有辩护人明知案件真实情况,但为了赢得胜诉,指使被告人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供述时,才符合第306条的情形。”

    熊昕案并非第一起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案例。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缘起一桩强奸案

    熊昕案的缘由,要从一桩强奸案说起。

    2018年2月2日,女孩丽丽走进了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丽丽是来报案的,说遭到了强奸。

    三天后,红谷滩公安分局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青海男子张诚和马迈。因为张诚提到,老乡王浩也曾和丽丽发生关系,后来丽丽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浩因此被红谷滩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3月22日,王浩在青海一家宾馆里被警方抓了,后来送到红谷滩公安分局接受调查。”今年10月26日,王浩的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

    依据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判决,2017年7月的一天,王浩添加了丽丽为微信好友,双方互相介绍后,丽丽提出向王浩借钱。王浩假意答应后,将丽丽约到了南昌市红谷滩的一家KTV门口见面。之后,张诚和王浩开车将丽丽带走,张诚先与丽丽在汽车后排强行发生关系,王浩随后也与丽丽发生关系。

    依据判决,王浩辩称与丽丽发生关系后,当场给了她100元。王浩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浩还曾通过微信转给丽丽50元,他们见过微信转账凭证。

    2018年4月14日,王浩因涉嫌强奸被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那之后,他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熊昕,希望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熊昕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42岁,南昌人。1998年,21岁的熊昕从南昌大学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涉案律师熊昕。受访者供图

    熊昕的妻子王贝贝记得,第一次与王浩的父亲见面后,熊昕没有立刻接受委托。因为王浩当时已被刑拘,而且做了有罪供述,他认为案子有难度。

    考虑了一两天后,熊昕和王浩的父亲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律师委托协议。

    会见嫌疑人时被警方听到

    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下午,熊昕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6号律师会见室内,第一次会见了王浩。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那次会见时,王浩否认了暴力恐吓及强奸。他说丽丽是提供性服务的,自愿与他和张诚发生关系,没有抗拒或呼救,自己事后还给了钱。王浩还告诉熊昕,前两次供述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办案人员打了。

    熊昕为那次会见制作了笔录,2019年10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熊昕家属处看到了这份笔录。笔录上不是完整的对话,而是一些零碎的关键词,比如“认识一个女孩,搞过”“我没恐吓”“给了100元钱,微信转账50元,收下了”等。但笔录上没有王浩签名。

    王浩案对应的管辖检察院为东湖区检察院,2018年4月24日,熊昕向该检察院递交了《建议对王浩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依据会见时王浩的陈述,熊昕认为王浩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嫖娼。

    递交意见书的当天下午,熊昕第二次会见了王浩,全程大约20分钟。这次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12号提审室。熊昕的父亲也是一名律师,据其介绍,南昌一看只有6间律师会见室,人多时,看守所可能安排律师在提审室会见嫌疑人。

    熊昕的父亲说,提审室是一间不足10平米的小屋,被一道铁栏杆隔开。熊昕和王浩分别坐在栏杆两侧,两人背后各有一扇门,两扇门都是敞开的。

    “我说,按照我的经验,如果检察院接到我提交的意见书,会来讯问嫌疑人。”熊昕后来向辩护人回忆,那次会见他没有重新回顾案情,两人一见面,熊昕就向王浩说明了来意,并强调了检察院提审时不能遗漏的内容:比如,讲清丽丽借钱、收钱的事;王浩没使用暴力,丽丽也没有挣扎反抗。

    熊昕曾对其辩护人强调,“这些内容都是第一次会见时王浩说的。”

    依据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那次会见时,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庆一直站在熊昕一侧的门边。熊昕的父亲说,“熊昕背对着他(指张某庆),对此并不知情。”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张某庆曾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当时,他和同事在13号提审室的讯问快结束了,独自到走廊休息。熊昕会见王浩就在隔壁,门没关,他正好听到了谈话内容。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嫌疑人王浩多次翻供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2018年4月25日,熊昕会见的第二天,东湖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提审了王浩。王浩的供述与之前确有出入。

    王浩告诉东湖区检察院丽丽是卖淫的,他以为丽丽向他借的1000元是嫖资。

    他还告诉东湖区检察院,这次和之前说的不一样,是因为之前遭到刑讯逼供,他害怕。

    10月22日,熊昕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东湖区检察院2018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王浩办案情况的几点说明》显示,鉴于王浩改变了侦查阶段的供述,还自称受到刑讯逼供,东湖区检察院当晚就联系了红谷滩公安分局,要求更换讯问王浩的民警,查实强奸案被害人情况并做同步录音录像。

    此外,东湖区检察院还要求红谷滩公安分局调取之前的审讯监控,查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但熊昕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截至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一审开庭,红谷滩公安分局仍然未就是否曾对王浩刑讯逼供做出结论。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4月26日,东湖区检察院讯问的第二天,红谷滩公安分局更换办案人员后再次讯问王浩。此后,红谷滩公安分局、东湖公安分局又至少四次讯问或询问王浩,王浩对强奸案的描述反复更改。

    案发前,熊昕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受访者供图

    也是从2018年4月26日起,公安机关的调查开始向与熊昕有关的方向倾斜,王浩对此的回答同样反复无常。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王浩对红谷滩分局供述,自己从没说过丽丽是卖淫女、性工作者,这些都是熊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诉东湖分局,是自己告诉熊昕丽丽是卖淫女的,自己也认为丽丽要借的1000元是嫖资。

    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4月26日,王浩告诉红谷滩分局,是熊昕让自己告诉检察院遭到刑讯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东湖分局询问时,王浩又说是熊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部有淤青,问起来,自己才说被打了。

    2018年10月15日,王浩、张诚、马迈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不公开审理。开庭当天,王浩的供述又变了。

    2019年10月22日,王浩的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王浩的辩护律师已经换成了万里鹏,万里鹏告诉他们,王浩在上午开庭时不承认强奸,法庭为此休庭两次,直到中午11点半庭审才重新开始。下午4点左右庭审结束,万里鹏告诉王浩家人,王浩又认罪了。今年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为此向万里鹏求证,万里鹏表示“不清楚”。

    2018年10月25日,东湖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浩等三人强奸罪成立,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涉嫌辩护人伪证罪

    自从2018年4月在南昌一看两次会见王浩后,熊昕便再没与他见过面。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5月2日,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可能存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的行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之后便将熊昕的犯罪线索移送至王浩案的侦办单位——红谷滩公安分局。当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转而指定东湖公安分局对熊昕案立案侦查。

    熊昕妻子王贝贝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东湖公安分局一共传唤了熊昕3次,第一次是2018年7月3日。当晚回家后,熊昕没告诉家人被传唤是因为王浩的事,只说是配合警方调查,还说自己是正常开展律师工作,没教人说假话。

    但2018年9月13日第三次被传唤后,熊昕再没回家。当日,熊昕因为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刑拘,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自始至终,熊昕都对东湖分局表示,强奸案的所有细节都是王浩说的,他没让王浩翻供;刑讯逼供的事也是王浩讲的。”熊昕的辩护人表示,熊昕曾经向他回忆,王浩称自己被拳打脚踢,还问他要不要向检察院的同志说这些情况,他叫王浩如实陈述就好。

    2018年12月12日,东湖区检察院以熊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0日,案件承办法官、公诉人及熊昕的辩护律师张赞宁一起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我提出了侦查人员回避、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四项要求。”张赞宁说,东湖区法院未对上述要求做出回应。

    5月7日,熊昕案在东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因涉及王浩等人的强奸案,法庭拒绝了熊昕的公开审理要求。张赞宁记得,开庭后,熊昕指出本案公诉人正是王浩案的公诉人,并再次申请东湖公安分局、东湖区检察院回避,法官随即宣布休庭,“那次庭审只持续了几分钟”。

    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摄

    8月27日,熊昕案再次一审开庭,法院未支持熊昕一方的回避申请。公诉人将王浩、张某庆及另外两名红谷滩公安分局民警的证言列为案件证据,试图证明熊昕教唆王浩进行虚假供述。

    “但另外两名红谷滩公安分局的民警,其实都没看见或听见熊昕会见王浩的情况,所以关键还是要看王浩和张某庆的证言。”张赞宁说,尽管他多次申请王浩、张某庆出庭,与熊昕当面对质,但庭审时二人均未到场。“法庭认为,不需要证人出庭。”张赞宁说。

    “其实不管熊昕有没有教唆王浩翻供,张某庆的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0月18日,熊昕的现任辩护律师周泽说,依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依据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所以张某庆形成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应该被排除。”周泽说,一旦张某庆的证言被排除,能够直接指证熊昕的证据只剩下王浩的证供。但王浩的供述多次反复,而且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更重要的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一项特权,意味着无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司法当局都应该当做不知道,自然也不能追究责任。”周泽称。

    法庭上,熊昕一边也出示了证据——第一次会见王浩时的笔录,试图证明他了解的案情均来自王浩的陈述。但公诉人认为,笔录没有王浩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

    争议第306条

    熊昕被公诉的罪名“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出自《刑法》第306条。

    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看来,律师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306条,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律师认为嫌疑人就是冤枉的,他之前做的供述不符合真实情况,甚至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那律师让嫌疑人如实说,就不能叫做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易延友称,只有当辩护人明知案件真实情况,但为了赢得胜诉,指使被告人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供述时,才符合第306条的情形。

    熊昕并非首位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律师。2019年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发现,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针对第306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曾对媒体表示,“法律这样规定是没错的,假如律师在代理和辩护中,确实出现了第306条所述行为,是应当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的。”韩玉胜认为,这不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条款,“而是对律师和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

    与此同时,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也存在对第306条的争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认为,第306条的表述不够严谨。“像‘引诱’一词,过于模糊,范围太大,不好判断。”罗翔说,律师的工作本就是朝着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辩护,这样的词语出现在刑法中,哪句话说不好都可能出问题。“这很容易干扰律师业务。”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黄天时看来,包括熊昕案在内的此类案件伤害了律师制度。“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互相揭发、互相攻击,那律师制度中最起码的信任从何谈起?”

    黄天时表示,虽然司法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取消了律师会见的人数限制,一名律师也可以单独会见嫌疑人。但为了自我保护或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还是两个律师一起会见,或者由律师带助理会见。“这样既能主动接受监督,也能互相作证。”黄天时说。

    (文中王浩、丽丽、张诚、马迈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实习生 郑丹 江西南昌报道

    编辑 滑璇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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