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协议离婚的协议

时间:2022-11-20 23:5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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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篇:离婚协议若干问题
  • 离婚协议中6种无效约定!
  • 彻底搞明白: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 协议离婚篇:离婚协议若干问题

    离婚协议自领取离婚证起生效,有效期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至少到孩子十八岁)。

    千万不要小看它的影响,一份考虑欠妥的离婚协议可能会给你带来无穷的后患,让你回归平静生活的愿望化为泡影。

    如何约定才能让离婚真正成为你不幸过去的终结,而非另一段恶梦的开始?

    一、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可随时反悔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离婚证颁发起生效,故即使双方均已在协议上签字,但在领取离婚证前,法律仍赋予当事人可随时反悔的权利。

    因离婚协议中含“人身关系”约定,其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适用一般书面契约的约束,故因一方反悔导致协议离婚未成功的,协议中的全部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及债务分割约定)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较难追究反悔方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作为离婚主张方,面对对方随时反悔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高风险,如果能在协议离婚或者准备离婚前达成对已有利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建议该分割协议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之外另行签订,且不能涉及人身约定(如孩子抚养权),不能约定与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为前提。

    二、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部分可有条件反悔

    离婚协议自领取结婚证起生效,生效后关于“人身关系”部分约定不能反悔,关于财产、债务部分的分割或赠予,能否反悔及如何反悔情况如下:

    1、若对协议中明确涉及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且应当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注意: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是分割,而是赠与,无论是赠与另一方还是第三方(赠与未成年人除外),则按照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属转移前均可撤销,故即使离婚证颁发完毕,只要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则实践中仍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可反悔而被撤销赠与的风险。

    2、若对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反悔或者请求重新分割,则应当在发现该财产后的一年内提出,且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决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夫妻共有财产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赠与行为自离婚证领取起生效,不能撤销,且双方均不能随意动用。


    三、离婚协议中应当约定的内容概述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基本信息

    1、男女双方基本情况

    如: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

    2、结婚情况(相识时间、领证时间、领证地点)

    3、生育子女情况(各子女基本情况)

    (二)必备条款之一: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的前提)

    (三)必备条款之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总体原则:分类列示、详细、逐项列明。

    如:存款(按账户列明)、不动产(详细地址,要准确)、登记动产(如车辆等)、股票、基金、理财产品、股权、虚拟账户(如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保险、收藏品、其他私人物品。

    2、写清财产交割的时间及方式

    若涉及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详细注明协助方的协助义务及具体的协助方式。

    3、必不可少的兜底条款

    详细约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违约责任。

    (四)必备条款之三:子女的抚养及探望

    1、抚养费:给付金额、时间及方式。

    建议将抚养费给付期限约定至大学毕业,同时,若不选择一次性支付,则最好能将抚养费的增长比例及增长幅度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2、是否允许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的问题。

    3、探望权:详细约定时间、方式、次数、频率、违约责任。

    (五)必备条款之四:债务的处理

    1、逐条明示共同债务及承担方式。

    2、违约及追责条款。

    (六)必备条款之五:搬家及户口迁出问题

    不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一方的搬家时限、户口迁出时间及期限、另一方的配合责任、违约责任等。

    (七)必备条款之六:特殊情况处理及违约责任承担

    1、如子女出现的大额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

    2、上述各条款中均应当约定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协议中建议单独约定违约责任,将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中具体包括的费用类型一一列明(如律师费若不列明,一旦后期因离婚协议引发诉讼,就很难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四、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

    1、禁止再婚的约定。

    包括禁止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再婚,或者若一方再婚另一方有权收回子女的抚养权等约定均无效。

    2、禁止再婚后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以此为条件的约定均为无效约定。

    3、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及《婚姻家庭篇解释》第58条相关规定,若父母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或者提高抚养费。

    4、禁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为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擅自中止、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另一方探视子女合法权益的约定均属无效,行为均属违法。


    限于篇幅,文章中涉及的内容均只列要点及结论,详细的法条依据、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各条款中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等会视情况单独写文分享,请持续关注。

    每段待结束的婚姻痛点都各不相同,每个准备脱离苦海当事人的关注点也各有侧重,无法一概而论,无论您是否已下定决心与糟糕的过去说再见,还是仍在因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而犹豫和彷徨,您的疑问或困惑,欢迎随时与我交流。

    离婚协议中6种无效约定!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附: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

    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需明确约定,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注:或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清点好应有的家具和数量)。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注: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但是浙江高院有出相关的意见,20万元以下的债务可能被推定为用于夫妻日常生活,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转自:离婚与法律



    彻底搞明白: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不同情况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效力:

    (1)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无所知或者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捏造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我国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形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方按协议履行?

    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表述这一问题时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云25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双方赠与儿子徐某2,但现在徐某2已年满十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双方的房产赠与,故该约定已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要对双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紫藤家纺经营权及40金万存货已归被上诉人所有的情况下,上诉人就不应再给付230000元的房屋折价款,因双方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归上诉人,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实际履行,现该约定并不具备撤销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赠与条款撤销后,诉争房产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可按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上诉人享有,对被上诉人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房产价值46000元支付其一半价款23000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离婚协议签署后成立,但要离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2、二者在对外债务抗辩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据此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要求进行抗辩;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内容看,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提及离婚事宜,并非单纯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结合《声明》签署后双方开始分居及双方于签署《声明》同日出售房屋的客观事实,《声明》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声明》的生效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现袁某与朱某华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声明》没有生效,故法院对朱某华要求以《声明》内容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争议车辆购买于婚后,应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出售尚在履行阶段,故针对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另案进行分割。”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人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

    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管离婚与否,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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