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刑事,河南洛阳离婚律师

时间:2022-10-25 18:16:08来源:法律常识



正文共139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四川省某某县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某日,王先生因涉嫌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日被逮捕,2011年某月某日经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王先生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

丈夫因故意犯罪入狱,致使杨女士在亲朋好友面前遭人冷眼,孩子的学习也遭受重大影响。加之其入狱后,家里的经济来源也随之减少,生活极其困难。2012年年初杨女士曾向四川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孩子还太小,经家人劝说便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准予。

直至2020年,双方一直未解除婚姻关系。杨女士为日后生活考虑,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孙小玲 律师)

●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在接受杨女士委托后,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杨女士因丈夫犯重罪需长期服刑要求离婚,合情合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团队在处理案件时,为了减轻委托人在两省之间来回奔波的劳苦,便从两方面着手处理案件:

一、向河南省洛阳市管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就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提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应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四川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杨女士曾多次去该县法院立案,但该院以被告王先生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已长达十几年为由,建议在被告服刑地法院立案。

律师团队考虑到杨女士一个人需要照顾家庭、照顾子女的生活起居,在四川和河南两省之间奔波,实属不便。通过邮寄材料、电话沟通等方式,积极为其处理案件相关事宜,减少其负担。代理此案的孙小玲律师多次与洛阳市管辖法院工作人员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成功使该案在洛阳市管辖法院进行了立案受理。

二、因夫妻感情已破裂主张离婚、子女归杨女士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其中第(11)项表述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被告因犯刑事案件被判重刑,导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因此破裂。

王先生已服刑达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内其与杨女士已毫无联系,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一般来说在审理时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王先生仍需服刑,无法照顾子女的生活,且不能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故由杨女士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 服刑人员,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杨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婚生子女由杨女士抚养。

如今判决已生效,杨女士带着子女可以寻找自己的幸福,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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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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