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3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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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离婚?例如,甲乙为夫妻,某日甲乙为购买房产投资获利,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以获取购房名额。此时,甲乙二人虽然已经离婚,但是离婚的动机是为了腾出购房名额,并不是真实的离婚意思表示,这就是一般的假离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双方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获取离婚登记。那么,假离婚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假离婚的离婚登记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夫妻的其中一方假戏真做,借假离婚的名义,行可以再婚的离婚事实。此种案例在实务中屡见不鲜,男方哄骗女方假离婚以获得某种利益,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不愿再复婚,从而达成离婚的目的。
但是在实务中,假离婚的双方因为明知是假的,所以往往不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实,即使有协议分割,也会因为该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此同时,如果是假借离婚之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样会因为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而无效。
婚姻绝不是用来牟利的工具,一段婚姻来之不易,需要两个人用心对待。投机取巧不仅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且有可能触犯法律。
上海姑娘陈某和苏州小伙徐某是上海海事大学的同班同学,二人在学校时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7月毕业后结婚,组建了幸福的小家庭。2010年,双方按揭了第一套商品房。到了2020年,夫妻名下已经有了两套房。二人又筹划着买第三套,但由于上海市购房政策限制,二人已没有购房资格。于是陈某建议两人先假离婚,房产全部先归于陈某名下,然后以徐某的名义再买一套房,买完房子后再复婚。
2021年1月2日,陈某和徐某在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女儿徐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一起生活,并由男方承担女儿的所有费用。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两套商品房归女方所有,房贷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支付。其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居住,并开始四处看房,但2021年3月上海市出台了限制假离婚的购房政策,虽然离婚了,二人也没有资格购买第三套房,买房计划只好搁浅。之后虽然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但陈某一直回避徐某的复婚建议。双方争吵也多了起来,直到有一次,徐某加班后回家被陈某反锁在家门外。有一次徐某见到陈某和一名男子关系暧昧,便冲上去质问并发生争执打斗,至此双方关系彻底破裂。
徐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希望得到其中一套房产。但陈某以双方已经离婚,没有财产纠纷为由,断然拒绝。徐某向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是假离婚,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希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法律怎么看假离婚?
首先要明确一点,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一旦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夫妻关系即告解除。“假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
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徐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已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条款自然也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并经过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并备案,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或对方自认,难以推翻,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协议无效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夫妻俩之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赠与陈某,属于对陈某的赠与。而这里的赠与条款,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该赠与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徐某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该协议。徐某在离婚后再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有效分割,因此,徐某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人性经不起考验。上海市在2021年3月前,为了购房、换房而假离婚的夫妻非常多,很多夫妻在达到目的后按原计划复婚,但也有不少夫妻假离婚却变成了真离婚,买房毕竟只是为了多争取一些经济利益,如果为买房假离婚,最终双方感情破裂变成真离婚,有一方也因为假离婚协议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个代价未免太大。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思是解除婚姻关系并非是真实意思,只是通过暂时办理离婚达到某种目的。虽然双方真实意思并不是“真离婚”,但是从法律要件上确实是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一旦从法律意义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就不能逆转。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如果不能证明约定的条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能会认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按照条款的约定来判定财产的分割。婚姻并非儿戏,切勿为了恶意转移财产或者规避国家政策等目的“假离婚”,不然可能假戏真做,影响夫妻感情,导致自己财产损失。
案例一、因“假离婚”丧失了继承权
【基本案情】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了方便贷款便与妻子蔡某办理了“假离婚”,“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意思是虽然法律形式上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没想到3年后妻子蔡某因意外事故身亡。李某办理完妻子丧事之后,盘点妻子的遗产,发现还有银行存款和现金。当岳母王某想要继承女儿的遗产时,李某称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继承,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外孙女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外孙女小李共同继承蔡某的遗产。
李某认为,他和蔡某办理的是“假离婚”,双方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他和女儿都是蔡某的法定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蔡某遭遇意外事故抢救期间,其一直在医院照顾;蔡某死亡后,他妥善办理了相关的后事。
【法院判决】
李某和蔡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施行,二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李某已经丧失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有固定工作的李某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经庭审调解无效,法院判决蔡某的遗产由王某和外孙女小李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案例二 因“假离婚”痛失一套房产
【基本案情】
葛某和吴某所在小区因划入了拆迁范围,为了多拿拆迁款,二人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吴某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二人仍然在一起生活。
后吴某将该房产私自变卖并已经过户给王某,葛某知道后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葛某称双方只是“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不影响双方的婚姻事实,双方仍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多拿拆迁款。离婚协议书虽约定房产归女方,但是在葛某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要求平均分割。
被告吴某辩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对于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款项,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内容执行。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被告欺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是神志不清的。法院因此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当前,当事人为了一些目的而“假离婚”的情况不断增加,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获取经适房资格、多分拆迁款等目的而办理离婚。有的是双方都明知是“假离婚”,有的是一方骗另一方“假离婚”,实则是假戏真做,等目的达到之后不肯复婚,进而导致财产的损失。所以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在离婚时都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财产如何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于谁,可以通过微信、录音或者书面的方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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