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3:2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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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离婚案件登上了热搜榜单,瞬间引起了网友热议。
案情始末是这样的,当事人林某与杨某是初中同学,两人在2008年4月登记结婚。
2013年1月,夫妻俩生育一女,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和患病的母亲,杨某就辞去了高收入的工作,彻底回归家庭做一名全职主妇。
之后,夫妻俩因子女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的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
2019年,林某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遭到驳回。
2020年,夫妻俩再次因为各种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甚至闹到了分居的地步。林某便又一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因杨某多年来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林某应给予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
网友觉得杨某当初辞职当全职太太的决定十分错误且不值当,我们暂且不讨论职场女性和家庭主妇的身份到底哪个更能实现女性的人生价值,但其实在法律上,全职太太和在外挣钱养家的丈夫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我国《民法典》第1055条及第105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而离婚时,法律也是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的。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补偿”不是“保姆费”,是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后,丈夫给予的另外的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它的性质是救济性的,法律规定家务补偿制度,并不是要把全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家务劳动进行量化折算,而是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劳动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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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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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做饭收拾屋子,在夫妻小家庭中,是该算义务劳动,还是应该计价?这事儿放在平时,没人说得清。但是如果进入了司法程序,就得按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来算了。通州法院发布消息,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男方对自己的家务劳动补偿32万元。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经济情况作出一审判决,男方需支付女方补偿款8万元。
女方马某起诉说,她和丈夫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二人出现较大分歧。马某说,她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未能走入社会寻求一份合适的工作,作为全职主妇,她一直为家庭辛劳,现在生活相对困难,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她向法院提出,男方应补偿她32万元。
张某在法庭表示,他同意离婚,但马某要求的补偿太高,他无力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说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也承认“妻子承担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经济水平,再考虑双方结婚已经十多年、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的情况,又对马某的职业前景进行了评估,于是酌情支持女方的诉求——判决男方支付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逸失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法官表示,家务劳动具有无形性,不容易作出市场价格等方面的评价。一旦要打这方面的官司,原告就得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等。一旦这些证据不足,很有可能败诉。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都要对家务劳动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仅是频率和次数的多少,如下班顺道去市场买菜等频率较高,只基于此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可能不会得到支持。除此之外,还要有劳动强度的要求,而这种劳动强度包括了体力以及脑力劳动。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分一半给我”,还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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