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10: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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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儿子由女方抚养
不久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
把孩子的名字改了
几年后
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恢复孩子姓名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2004年10月,男子邓英俊与女子刘漂亮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邓美,2010年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为邓帅。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邓美由邓英俊抚养,婚生子邓帅由刘漂亮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生活。离婚后,刘漂亮将儿子邓帅接至湖南湘阴县抚养,并在未经邓英俊同意的情况下将儿子姓名变更为刘帅,然后登记在其外公名下。
2018年,邓英俊从湘阴接走刘帅带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然而离婚后,刘漂亮未经我同意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刘,这给小帅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邓英俊将刘漂亮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帅由他来抚养,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邓姓。
01 孩子到底该跟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子刘帅由被告刘漂亮抚养,但从2018年起,刘帅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帅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
其次,刘漂亮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帅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
再次,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法院前往四川省对小帅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帅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邓英俊一起生活。
综上,对原告请求变更刘帅由原告抚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02 孩子到底该姓什么?
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
刘帅在浙江、四川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邓帅”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帅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刘帅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邓帅”。
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文章来源:湘阴县法院(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 石家庄普法
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没有孩子,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有孩子,孩子是父母感情破裂的最大牺牲品。
今天接待的当事人是孩子妈妈,孩子今年8岁,一个聪明伶俐的男孩,目前孩子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好,爸爸和妈妈都不打算要这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会组织双方父母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具体操作如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会判给妈妈,但也有例外情况,孩子抚养权判给爸爸:
1.妈妈明确表示不要孩子,爸爸愿意抚养孩子。
2.孩子和妈妈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妈妈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经济条件欠佳、平时妈妈情绪不稳定,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妈妈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项条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但是如果父母双方的条件相差不大,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法院会优先考虑:
1.父母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不能再生育子女。
2.孩子随父母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3.父母一方除了该子女以外,还有其他子女,如其他非婚生子、养子女、继子女,或者父母双方结婚前,有其他婚生子女。
4.父母一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有久治不愈的重大疾病,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夫妻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的,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孩子都是来的人间的天使,父母感情不和,孩子已经非常不幸了,离婚后,请善待我们的孩子,不要让天使折了翅膀。
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儿子由女方抚养。
不久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
把孩子的名字改了。
几年后,
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恢复孩子姓名。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男子邓英俊与女子刘漂亮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邓美,2010年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为邓帅。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邓美由邓英俊抚养,婚生子邓帅由刘漂亮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生活。离婚后,刘漂亮将儿子邓帅接至湖南湘阴县抚养,并在未经邓英俊同意的情况下将儿子姓名变更为刘帅,然后登记在其外公名下。
2018年,邓英俊从湘阴接走刘帅带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然而离婚后,刘漂亮未经我同意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刘,这给小帅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邓英俊将刘漂亮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帅由他来抚养,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邓姓。
法院判决
(一)孩子到底该跟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子刘帅由被告刘漂亮抚养,但从2018年起,刘帅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帅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其次,刘漂亮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帅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再次,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法院前往四川省对小帅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帅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邓英俊一起生活。
综上,对原告请求变更刘帅由原告抚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孩子到底该姓什么?
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
刘帅在浙江、四川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邓帅”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帅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刘帅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邓帅”。
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湘阴县法院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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