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刚结婚家暴彩礼怎么退

时间:2022-11-21 08:2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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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从校园步入婚姻的80后夫妻,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本就在沟通上多有疙瘩的两人从口角之争上升到互相殴打,在双方父母介入后愈演愈烈。徐汇区漕河泾街道调委会在受理此案后,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通过情理法相结合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裂,也最大限度避免了一般性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小夫妻闹矛盾

    发生肢体冲突

    2021年12月,徐汇区漕河泾街道调解委员会接到派出所委托调解一起家庭纠纷:夫妻双方均为80后独生子女,都是学校老师,育有一子7岁。

    双方在家因琐事发生冲突后互相殴打,造成各自轻微伤;后双方父母介入,矛盾激化。妻子王某提出离婚要求,丈夫张某不允,王某在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向徐汇区漕河泾街道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发现,夫妻俩虽说发生了肢体冲突,且还在闹离婚,但不至于互相不理睬、视同陌路。调解员心里有了底,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调解员开始询问事情起因。妻子王某马上红了眼眶,告知调解员,结婚后她和丈夫张某一直沟通不畅,这次发生冲突表面上是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异议,其实只是一个导火索,夫妻俩这几年一直争吵不断,她也实在受够了这样不和谐的家庭氛围。特别是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丈夫张某的父亲为人强势,介入他们的小家庭过多,有时候态度还很恶劣,而丈夫从来不愿意好好和父亲沟通。

    丈夫张某表示,夫妻争吵在所难免,其实之前的吵架妻子会忍不住先动手,自己一再克制,一直没有对妻子动过手,但这次实在是没有克制住,才发生了“互殴”的场面。他表示,妻子总是得寸进尺,觉得自己是女性,力气小,打丈夫就不算家庭暴力,而他打妻子就是态度问题,就是家庭暴力,就不应该被原谅。调解员见双方情绪逐渐激动,果断选择“背对背”的调解模式。

    双方各抒己见

    竭力挽救婚姻

    调解员单独和妻子王某沟通,首先通过普法的方式让王某认识到打丈夫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男打女是家庭暴力,女打男就没事”的说法。

    王某对此表示出了后悔。调解员进一步追问王某的诉求,是否还想离婚。王某犹豫了,说冲突发生后自己提出验伤,丈夫居然也当众提出验伤,这让她感觉很没面子,觉得丈夫是故意不给她台阶下,她有点咽不下这口气。

    调解员转而又单独和张某了解恋爱时和结婚后的情况。张某说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两人都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所以婚后相处时对彼此不够宽容。两人不擅长处理家务劳动,特别是有了孩子后家务陡增,在养育孩子和教育孩子时经常发生分歧。

    调解员表示,既然夫妻两人都是知识分子,应该懂得控制自己的行为,学习如何经营这个家庭。调解员告知张某,妻子不是坚决想离婚,只是咽不下这口气,希望他们能够心平气和地聊一聊。

    根据矛盾焦点

    提出可行性建议

    再次“面对面”调解时,夫妻之间的气氛均有所缓和。在调解员的引导下,王某和张某均认识到动手打人不对,并诚恳互相道歉。调解员表示,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都应该互敬互爱,相互帮助,特别是在孩子面前更应如此。孩子年龄小,夫妻关系不好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调解员又根据双方婚姻中的矛盾焦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调解员又主动联系双方老人,希望老人尽量少介入小夫妻的家庭生活,只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如何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尊重小夫妻作为孩子第一监护人的意见,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小夫妻。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和王某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场互相赔礼道歉并承诺发生分歧时会冷静处理,求大同,存小异,珍惜婚姻生活。事后经过回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案例点评】

    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带给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次案件中涉及“女打男”的家暴情形,目前仍有很多人认为妻子动手打丈夫是不构成家暴情节的,这就需要加大对《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的普法力度,进行正向引导、开展立体宣传。

    调解员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彻底排解当事人心中怨气,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失,知晓家庭暴力的含义及违反的严重后果,进而从思想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引发的纠纷。平时也要注重矛盾纠纷排查,把化解戾气、怨气的工作做在平时,努力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


    记者 | 季张颖

    巾帼和 | “和睦e家”应用助力婚姻家庭纠纷化解 快来接收这份使用指南!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升级,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多发趋势,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也时有发生,且存在发现难、介入难、协同难、处置难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和睦e家”数字化场景应运而生,自今年7月18日在浙里办、浙政钉(钉钉)正式上线使用以来,杭州市本级已累计化解婚姻家庭纠纷3560多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和睦e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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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和睦e家”

    “和睦e家”是浙江省妇联以数字化改革赋能婚姻家事纠纷化解工作,围绕“事前发现、事中处置、事后预警”三大关键环节,梳理出感知发现、研判分析、定级定类、分类处置、跟踪问效、反馈评价、预警决策七大核心业务流程的数字化应用场景。重点着眼于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家暴案件的发现、处置、关联对象的帮扶等,高效联动各系统、各部门共同推进。其包括群众服务端及业务操作端两大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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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睦e家”具备哪些功能

    在群众服务端,群众可在“浙里办”上搜索“浙里家连心桥”,进入“和睦e家”应用场景,选择家暴维权、家事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反家暴庇护所查询等六大服务功能。

    在业务操作端,应用指派基层妇联干部定期走访,对有需要的家庭启动“关爱帮扶”和“社会帮矫”任务,针对重难点案件,可协同政法委、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等职能部门联动处理,并可指派调解、法律、心理、家教等四类专家库中的社会力量介入,开展针对性的服务,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协同处置,形成长效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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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睦e家”群众端操作说明

    群众可在“浙里办”搜索“浙里家连心桥”,进入“和睦e家”。

    点击家暴维权或家事调解,填写并提交申请信息。提交后可在“我的维权”、“我的调解”中查看已提交的申请信息及办理进度。

    进入公共法律服务专区入口,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智能法律咨询等服务。

    进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入口可申请法律援助。

    进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入口,点击后可跳转至浙江法院网进行申请。

    反家暴庇护所查询可展示浙江省各地庇护所信息,并查询庇护所联系方式与地址。

    “和睦e家”应用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的工作机制从阶段性转向长效化,工作模式从粗放式转向精准化,服务方式从单一式转向多元化,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流程闭环体系。

    素材来源/省妇联权益部、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沈佳露

    遭遇家庭暴力该咋办?分手后彩礼能退吗?

    8月25日,安康综合广播《897大家帮》栏目特别邀请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唐玮做客《法官面对面》板块,和听友们来聊聊“婚姻家庭、继承的那些事儿”。


    01

    主持人:现阶段,不少人由于在婚姻中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或者因为不懂法律,在婚姻中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唐玮(左)

    《897大家帮》主持人 李婷(右)


    唐玮: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的影响十分广泛,为了让大家正确认识和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下面我就和大家进行详细的交流。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婚姻家庭纠纷都有哪些案件类型。


    02

    主持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怎样才能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唐玮:以离婚案件为例。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如果我们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法律规定,能够让我们清楚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也能让我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遭受家庭暴力期间,要及时报警和就诊,并注意留存证据,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第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举个例子,是发生在咱们安康市岚皋县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王某(女)与马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王某称,婚后马某经常打骂王某,王某一再忍让,但马某反而变本加厉。


    2021年9月2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马某将王某的头部撞向床头,造成王某受伤。王某报警后,岚皋县公安局民警对马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1年12月20日,马某醉酒后在凌晨对王某进行骚扰、辱骂,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给王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险,故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 03

    主持人:最终,法院同意王某的申请了吗?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唐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交的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照片资料等证据证明了相关事实,马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的人身安全,王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一、禁止马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马某骚扰、跟踪王某。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及马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出所及妇女联合会等机构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对于受害者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可能会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04

    主持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有哪些作用?


    唐玮:“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来说是一道禁令,如果行为人再次施暴,违反该禁令,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作为判决离婚并获得赔偿的有效证据。



    • 05

    主持人:就此案例,有哪些警示?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想要离婚,该如何申请?


    唐玮:在结婚前,对对方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包括脾气秉性、人品道德,决不为了结婚而结婚,婚姻不是儿戏,一定要谨慎。婚姻也并非法外之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维护婚姻长久,更能保护自身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流程:1、双方协商好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问题,并签订好离婚协议书;2、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3、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并经过30日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诉讼离婚流程:


    • 1、到法院起诉离婚之前,当事人应当先写好起诉状,起诉状中需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 2、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信息。另外,起诉状中要包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对应的理由,还可以包含相关的法律依据;


    • 3、写好起诉状之后,当事人应当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其他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情形的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
    • 06

    主持人:很多地方都有赠送彩礼的习俗,那么赠送彩礼算订立婚约吗?如果未能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唐玮: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区现在还保留着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赠送女方彩礼的习俗。即使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但受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一方(主要是男方)在婚前需要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作为订立婚约的标志。对此,应当认定该婚前给付的财产为彩礼。属于彩礼性质的,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如果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曾经公开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17年经媒人介绍,方某(男)、范某(女)相识相恋,并于2018年举办了订婚改口仪式,期间方某给付范某结婚彩礼现金26000元,改口费6000元。后来二人准备结婚,拍摄了结婚照、购买了金银首饰等结婚用品。婚期将至,范某却不辞而别。此时方某见结婚不成,要求范某返还彩礼被拒,故诉诸法庭,请求依法判决。


    • 07

    主持人:最终审理结果如何?


    唐玮:通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某与范某仅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未登记结婚,范某及其亲属在订婚过程中收受了方某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范某及其亲属向方某返还彩礼。在此要提醒大家,彩礼的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 08

    主持人:给付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一个仪式或者说一种爱意的表达方式,不能成为借婚姻敛财的工具。谈到婚姻,自然会想到孩子,下面就请唐法官和我们聊一聊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话题。


    唐玮:首先明确一下,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09

    主持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都有哪些?


    唐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来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 10

    主持人:接下来,请唐法官再来介绍一下关于抚养和赡养的问题。


    唐玮:还是通过两个案例来给大家介绍关于抚养以及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李某甲、李某乙诉李某丙抚养费纠纷案。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李某丙每月向李某甲、李某乙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李某丙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7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丙给付2018年6月17日前的抚养费共计24000元。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将李某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人民法院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致使李某丙在外处处受限,随后李某丙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申请解除对其实施的信用惩戒。


    在与法官的沟通交流中了解到信用惩戒措施的严重后果后,因担心在后期抚养费案件执行中再次被惩戒,李某丙主动要求一次付清判决确定的所有抚养费,支付了两位申请人18岁前的抚养费共计46万余元,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圆满终结,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李某丙的信用惩戒措施。


    案例二:77岁的老母亲沈某育有两男两女,子女成年后各自成家,沈某的丈夫周某去世后沈某单独居住,未与子女同住生活。随着年岁的增长,加之身患疾病,沈某独自生活愈加困难,急需子女赡养。但四个子女相互推诿,都不愿意尽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2016年8月17日,沈某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四个子女向沈某给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沈某的饮食起居。这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抚养和赡养问题。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甚至制裁。


    11

    主持人:诚信既是社会良法善治的基础,也是良好家风建设的组成部分。以上两起案件,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也提醒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受到法律的惩处,就会追悔莫及。接下来请唐法官介绍一下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



    唐玮:赡养老人不只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还规定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人的主要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作为法定义务,不可以用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人生最大的恩情莫过于父母的生养之恩,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仅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更是违法行为。作为子女当父母老去,我们除了在经济上供养以外,还应当在精神上加以慰藉,这样既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在发扬传承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12

    主持人:关于继承法律都有哪些规定?


    唐玮:我讲一个案例吧,这个案例就涉及到继承的相关问题。2013年李某(男)与王某(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生育了女儿李某甲,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李某甲由父亲李某抚养。2021年4月,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李某死亡时有存款21万元,李某死亡后其存款由李某的父母控制保管,李某甲也由爷爷奶奶抚养照看。后来王某提起诉讼,将李某甲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主张李某甲应当由王某抚养,并要求分割李某甲作为继承人应分割的遗产7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系家事纠纷案件,为维护家庭和睦,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释法明理,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李某甲由母亲王某抚养,李某甲的爷爷奶奶自愿在协议签订后向王某支付李某甲应分得的李某的遗产7万元。

    13

    主持人:这个案例首先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的问题。李某与王某离婚后,李某甲应当由谁抚养?


    唐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二至十八周岁的孩子,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确定。所以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李某甲由李某抚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4

    主持人:那么在李某死亡后,李某甲是否可以由爷爷奶奶抚养呢?


    唐玮: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某死亡后,李某甲应当由母亲王某抚养。只有在王某也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某甲才可以由爷爷奶奶抚养。

    15

    主持人:上述案例还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那么哪些人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唐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父母和儿子李某甲继承,王某因此前已经与李某离婚,不再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


    谈到继承权,两种特殊的继承也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第一种:儿媳、女婿不是继承人,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种:侄子女的继承权。《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尽管儿媳对公公、婆婆没有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岳母也没有赡养义务,儿媳和女婿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继承人,但如果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律不仅赋予他们继承权,而且还将他们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弘扬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们民间的善良风俗。

    来源:安康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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