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0:2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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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因为跟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本书里找到答案,等有机会,我会挑一些里面的重点法条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今天我们先一起看一条,那就是《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个法条,我相信,但凡有过离婚念头的人可能都偷偷地百度过,研究过,百度完之后就会有疑问:我明明跟我的丈夫(妻子)分居满两年了,我们也经过调解,调解无效了,为什么法院还不判我们离婚?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就凭您自己空口跟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没有什么太大的证明力的,夫妻生活往往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是很难依据这个法条作出一个判决。那是不是这个法条就形同虚设呢?当然不是,只不过这个法条的应用,需要我们有一个前期的收集证据的过程,这个证据可以是另寻住所、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也可以是新住所接收快递的取件证明,也可以是新住所邻居、房东的证人证言等。
此外,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第一点:分床不分房,这个在实践操作上是很难被认定是分居的,还是那句话,你没有分房,只是分床,但凡有一方在开庭时咬死说没分居,谁给你证明你们确实分床了,这个实在是证明力太有限;
第二点: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因为现实中,很多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这个形成的是地理意义上的分居,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主要表现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共同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的,但是如果夫妻异地有能够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也是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的。
而且这边还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因为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之一,但是没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是继续存续的,所以不可主观臆想,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
来源:法律法规公众号
作者:赵崇伟,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社会上,很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被迫分居两地生活,感情淡了后,就萌生了离婚的想法。但分居两地是否就能作为离婚的理由?这篇文章将告诉您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分居作为应当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因感情不和”及“满两年”,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是夫妻双方因工作、照顾子女、疫情等因素造成不在同一地方生活,并没有夫妻感情不和、破裂情况的,又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未达到连续两年的,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那么“感情不和”满两年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其实并不然。在实践中,假如夫妻双方各执一词,单凭其中一方口头陈述分居的事实,而无其他的证据或第三方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也会导致法院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在双方分居时,注意收集证据是必要的,以下几种证据形式供您参考:
1、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
注意,内容上需有提及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以及明确分居开始时间、分居地点等等记录;
2、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以及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上能显示居住地址及居住起始时间,能很好地佐证双方分居的情况。
3、在新住址接收的信件或网购时的个人信息截图。
理由同上。
4、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或单方出具的分居声明。
但很多人吵架分居时都不想再见到对方,最好老死不相往来,无法达成一致的签署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可单方面向对方出具一份分居说明,可以电子邮寄或物流快递的形式送达。如以快递形式邮寄,邮寄单上备注“分居”并保留好存根,同时可将整个邮寄过程录像留证。
5、第三方证人证言。
可以是一方的其他家庭成员、邻居、保姆、居委等人,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的事实。
总结
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方在想办法修复感情的同时也要注重保留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最近有人咨询刘律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能否自动离婚?
这让我想到以前做法律援助时也不止一次遇到这个问题,有些法律问题在法律从业者看来是常识性的,但是很多没有接受过法律课程训练的人并没有法律从业者的这种“职业性自觉”,就算通读了《民法典》依旧很难理解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到底在讲什么。这也让我反思:要尽可能减少文章中的法言法语,避免使用一些刻意拔高的法学词汇来自我标榜。
我们知道,分居满二年当然不能自动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当事人主动去申请,然后由相关机关作出判断。在诉讼离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当事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也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二年?
在《民法典》第1079条,法律规定了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中“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主观性大于客观性,想离婚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固然是好的,即使没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分居满二年”本身也可以说明“夫妻感情不和”。
在实务中,一方可以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夫妻分居已满二年:
(一)一方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的居住证明;
(二)承租人为一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及水电气费的转账记录;
(三)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或者分居后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通知书及其邮寄凭证(要在快递面单中体现出文书内容,如备注“分居通知书”);
(四)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且已满二年的证据;
(五)双方均认识且没有和某一方有利益关系的人的证人证言,但基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证人证言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没有客观性证据大。
实践中,也有人会问:夫妻感情不和,虽然没有搬走,但是早已分床居住、分桌吃饭。夫妻关系也早已是室友关系,这是否能认定成法律规定的“分居”?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分居,仍是同居状态,不能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理由来申请离婚。
夫妻之间因为工作、求学等原因分居满二年,除非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分居期间两人的感情不和,否则法院也较难支持一方的离婚诉请。大家比较熟悉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纠纷中,男方的诉请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具体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但是女方认为男方在双方分居期间仍一起旅游过、男方向其赠送玫瑰花和土特产蘑菇,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这桩离婚案至今没有裁判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院的纠结态度。
所以,如果要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理由来诉请离婚的话,最好在分居期间做到“老死不相往来”,要不然就会陷入“庆渝”式离婚困境。
作者简介: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高级合规师。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治理、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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